2016年5月15日星期日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八:山西太原法官参选区代表遭遇打压(图)(之三)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三、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分配给杏花岭街道办事处西华门选区的区人大代表名额是两名(前面已经说过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分配给西华门选区两名代表是非法的)。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西华门选区在429日粘贴的第三号公告显示,西华门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是4人。429日公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是3人。这3人是杏花岭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孔晓明、杏花岭区法院院长张建农、西华门居委会工作人员雷晓红。

第三号公告还说,“我区西华门选区应选区人民代表2名,由选民和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出候选人4名。经选民酝酿讨论,民主协商,现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差额选举的原则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名,并公布如下……”

依据上述公告便知,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只确定3名正式代表候选人是非法的;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说“现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差额选举的原则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名”是在欺骗西华门选区的选民。

为何说“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只确定3名正式代表候选人是非法的”呢?

因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个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个环节是“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因为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没有权力也没有法律支持其只确定3名正式代表候选人。

为何说“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说‘现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差额选举的原则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名’是在欺骗西华门选区的选民”呢?

因为西华门选区选举工作组并没有组织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

因为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拿不出4位初步候选人各自获得西华门选区选民赞同意见的多少的数据。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没有4位初步候选人各自获得西华门选区选民赞同意见的多少的数据,是哪来的“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附件2:《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