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三线学兵连”维权领袖李乃棠要求西安碑林区法院纠正诉讼程序申请书



碑林区法院刑一庭:

李乃棠非法集会案,一审判决书于20151110日收到,李乃棠已经上诉。现已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李乃棠于2016227日已经服完刑期两年,本该发放释放证即可。但是贵院却主动找李乃棠妻子,要她为李乃棠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李乃棠虽然签了字,并不是自愿的,是因为马上就要出来了,不必要让妻子为此认为不配合而烦恼担忧几天。)李乃棠认为碑林区法院这事,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的。

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上诉不加刑,李乃棠已经服完一审判决书宣判的两年刑期,虽然上诉,无论终审判决如何,都不会再多服一天的刑期。法院没有必要也无法律依据,主动要家属为李乃棠办理取保候审这个生编的程序,不合乎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办理释放证即可。这就好比,到银行向自己的账户里存款,不须要出示身份证、按密码的程序一样,取款才有必要进行规定的程序。

2、法院的理由是,要李乃棠保证在二审法院一旦通知的情况下,要及时赶到,不能不按时到庭或者联系不上。这个理由不合乎逻辑。因为检察院没有抗诉,而是李乃棠提起上诉,是李乃棠的主张,是二审法院审一审判决书而不是审李乃棠。若李乃棠没有按时到庭,那就是李乃棠自动放弃上诉,一审判决书自动生效。碑林区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

3、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将上诉状交给一审法院后,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一审案卷交二审法院,同时办理李乃棠在碑林看守所的羁押换押证。李乃棠在二审期间被羁押的责任单位就是西安市中级法院而不是碑林区法院。二审法院已经受理李乃棠的上诉,碑林区法院就没有权力给李乃棠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最多只能办理释放证手续。碑林区法院在以上程序很不严谨很不严肃,属于违反程序。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以上四款的法定情形都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其中第四款也是“羁押期限届满”而不是服刑期满。羁押期限届满和服刑期满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服刑期满必须无条件释放。

对李乃棠来说,不存在羁押期限届满的事实,只存在服刑期满的事实。对于李乃棠而言,释放前,并没有预设的所谓羁押期,所以不存在2016227日羁押期满,该日是两年刑期到期。

由于上诉不加刑的明文规定,无论二审什么结果,都得在刑期届满按时释放,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无关。

现在生编一个程序,对已经刑期届满的李乃棠办理取保候审,若要问“取保”保得内容是什么?“候审”谁候审?无法解释。这既不须要保李乃棠按时到庭;也不须要李乃棠候审。

众所周知,二审法院首先审的是一审判决书是否公正,是否合乎程序,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合乎法律规范,是否适用法律得当等等,而不是审李乃棠。为此李乃棠要求,立即停止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的,法院主动要求的,对李乃棠办理的取保候审措施。

李乃棠要求法院对此行为予以书面解释。此事及时纠正,会维护法院的声誉。

谢谢。此致敬礼!                                               
申请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