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5月26日,江苏南通周永红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行初109号行政裁定,责令原审依法立案。
周永红原系江苏省如皋市一个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嫁给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节制闸六组的村民,便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该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2007年7月30日,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办事处作出了《南通市港闸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情况表》,取消了周永红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剥夺了她享有该村村民待遇的权利。该街道办的理由竟然是“其他原因”。但这个莫名其妙的“其他原因”,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不得而知。周永红不服,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周永红认为:
首先,未经法律授权,街道办作出该情况表剥夺了周永红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依法应当撤销。
其次,该情况表的依据是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的《南通市港闸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审定表》,但其初审意见系被告作出,剥夺了周永红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理由竟然是“其他”。而“其他”的内容不明确,无异于莫须有,而实际剥夺了周永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以令人信服。
再次,街道办欺上瞒下,未将该审定表交港闸区政府审定,硬性剥夺了周永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越权。
如东县法院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系村民自治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周永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周永红认为:
如东法院犯了偷梁换柱的逻辑错误。周永红的起诉是“对街道办的初审不服”,而如东法院故意转移为“对村民自治不服”,明显犯了偷梁换柱的逻辑错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如东法院认为“属于村名自治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但原审忽视了周永红的起诉不是对“对村民自治不服”,而对“街道办的初审不服”。街道办的初审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村民自治行为,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