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燕青向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举报早在2010年小吴溪村村民委员会强拆民房,并非法占用土地。但该局至今未作出处置。叶燕青请其妹叶雪青书写诉状,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裁定不予受理。叶燕青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2016年5月11日,叶燕青通过邮寄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行初16号行政裁定、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行终94号行政裁定,并依法再审。再审申请书列举了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错误:
义乌市法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起诉人叶燕青未就其诉称的其系土地使用权字第NO8006464号土地使用权者,土地坐落佛堂镇小吴溪5号,现该地块被他人擅自占用等事实提供依据,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叶燕青认为,一审的认定,明显属于越权。
首先,对于叶燕青的举报,是否有事实根据,应当先由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来审查,而不是由法院越俎代庖。但该局对叶燕青的举报置之不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叶燕青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应当全面审查该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法院在立案前只能作形式审查。本案中,叶燕青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该局收到举报信的凭证,就应当立案。至于该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则应当在立案后由该局举证。
值得一提的是,立案时,只需审查起诉的事实有没有证据,而开庭审时才查该证据能否证明该事实。义乌市法院将立案时是否有证据的审查,与庭审中的证据审查混为一谈。义乌法院立案证据审查代替了庭审的审查,直接认定叶燕青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人占用其土地使用权。可谓越俎代庖。
二审金华中院裁定的错误,与义乌法院裁定的错误相同。叶燕青上述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希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裁定的错误,依法予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