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16年4月6日李和平案件的辩护人蔡瑛、马连顺向你院提交书面材料,控告天津市公安局在侦查活动中秘密羁押李和平、禁止律师会见和通信、“解除”律师辩护权等违法行为,要求你院进行法律监督和纠正。2016年5月3日你院向两位辩护人答复称“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在此,辩护人提出强烈异议。
李和平律师,自2015年7月10日被天津警方带走后下落不明,天津市公安局拒不告知其涉案罪名、羁押地点,拒绝出具法定告知文书等。直到2016年1月20日家属收到逮捕通知才得知李和平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并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2月17日辩护人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李和平,遭到看守所警务人员李斌拒绝并口头解除我们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权。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天津市公安局的侦查活动违法。天津市公安局认为李和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就一概不准许辩护律师会见是对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我们认为,办案单位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和通信权。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待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应当准许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这既是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亦是对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尊重。
时至今日对李和平的羁押已超过十个月,且一直处于秘密羁押状态,辩护人和家属对看守所中的李和平一无所知。天津市公安局的侦查活动实在与法律法规相悖,滥用职权亦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你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答复函简单应付辩护人的据实举报控告,更让我们对法治国家的期许多了几分寒意。
望你院依法办案,纠正错误,并立即对天津市公安局的侦查活动启动侦查监督程序,真正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察作用!
此致!
报告人: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
蔡瑛
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 马连顺
2016年5月16日
通讯地址:蔡瑛,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邮编410000,电话15807319191.
附:
1、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16)津检二分院控复字第42号《答复函》。
2、 《要求对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侦办李和平案件、侵犯律师辩护权之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立即纠正的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