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

财政局拒绝公开三公信息,常州王小琍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本网获悉,2016年5月11日,常州女权捍卫者王小琍起诉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和常州市财政局,请求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作出的《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州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王小琍为监督当地政府的三公消费,向常州市武进区政府请求公开三公经费的明细。具体内容如下:

1、政府购置车辆的品牌、型号、排量;
2、公务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金额明细;
3、因公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告知王小琍向武进区财政局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于是,王小琍转向武进区财政局申请公开。但武进区财政局向王小琍出具了《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也拒绝公开。王小琍认为:

首先,之所以向武进区财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对武进区政府的信赖,相信武进区政府的告知是正确的,且区财政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故区财政局拒绝公开是对区政府公信力的藐视。

其次,武进区财政局的告知书,其形式不合法,内容也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该告知书的形式违反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武政办发【2008】52号》规定,即:不论是应该公开还是不予公开,都应当采用决定书的形式,而不该采用告知书的形式作出。因形式不合法,该告知书应当撤销。

再次,该告知书的内容也不合法。区财政局在告知书中称其没有制作该信息,但没有否认其获取了该政府信息。从实践来看,区财政局必然获取了三公消费的原始凭证或者复印件,故应当公开。退一步说,即使区财政局未获取该三公消费的政府信息,也应当像武进区政府一样,告知王小琍向何机关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但区财政局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1条规定告知王小琍,明显属于违法。故区财政局作出的该《告知书》应当撤销。

于是,王小琍向常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局驳回王小琍的申请。王小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武进区财政局强调其没有制作该政府信息,故其作出的《告知书》未违反法律规定。王小琍的代理人予以反驳,区财政局否认其制作,但并没有否认其获取政府信息,故不能作为不公开的理由。另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但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区财政局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其行政行为违法。

王小琍的代理人还指出,常州市财政局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但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应当视为其行政行为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