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洛川县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我是农村积极份子,担任大队民兵连副指导员和村史编辑室主任,被工作组长崔殿彰确定为第二期社教工作队员、国家干部、公社副社长培养对象,出席过公社学习《毛选》积极份子代表大会,荣获甲等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奖励。
社教工作组长崔殿彰曾告发过工作组队员冯国璋亲属的破坏行为,致使冯国璋的亲属被判刑。冯国璋耿耿于怀,伺机报复,在社教运动中向工作队告发崔殿彰的男女作风问题,崔殿彰后来被判刑,五好工作组称号被取消。冯国璋接着向我发难,整我的黑材料,说崔殿彰走了我的路线,说我看过《三侠》《五义》,“走地富路线,对敌斗争不坚决”,“想入团、入党,想当国家干部”,“篡夺了权力,变了质”。冯国璋要挟张忠仁证明我给张忠仁说过“正确的东西会遭到坏人的反对”,张忠仁证明了我说了上述的话,由此,冯国璋指使一些人在1966年4月29日的会上毒打我,并将我的“罪行”报告公社和派出所,公社书记李双全也将整我的黑材料报告派出所,派出所又上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指控我“目无党的领导”将我逮捕,关押247天。1966年12月31日,洛川县公安局将我五花大绑交槐柏公社党委,未给任何法律手续或文书。公社党委将我交生产队监督劳动。
文化大革命中,我屡遭毒打、戴高帽子、游街,成为全公社的专政对象。1970年 “一打三反”运动中,我所有的学习文稿被污蔑为“反革命日记”、“反革命纲领”、“反革命小说”、“反革命变天账”,我被批判为“刘(少奇)邓(小平)的孝子贤孙”,“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现行的反革命”,“日本军国主义的特务,帝、修、反的别动队”,“反革命纲领、路线齐全”,遭受强迫跪、弯腰扭双臂批判,戴高帽子游街,被五花大绑,吊到小学校房梁上毒打,百斤重的木板挂在脖子上,从早晨一直到掌灯时分。后再次被公安机关逮捕,以现行反革命罪从3月8日关押到6月18日,共103天。
我因被打成“现行反革命”,两次被长时间关押,长期受群众监督、劳动改造,我的父亲受刺激,双目失明;母亲精神失常;未婚妻被公安机关强行解除婚约;因背了黑锅,使我被剥夺了在多次考学、招工、招干的机会中平等参与的权利。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洛川县委书记郭济听取了我的申诉后说:“你成了当代的屈原。”他两次指示给我招工指标,联系工作单位。直到1988年8月,县上将我安排到县麻纺织厂工作,当时说半年转正,然而直至我退休,一直以临时工对待。1993年我49岁,招了一个老婆,带来三个孩子,全家五口人,村里只分给我一个人的土地,无法维持最低生活,农转非户口不予解决,最低生活费也无资格享受。
1987年12月25日,党的十三大召开,我向大会发电,反映我的冤情,没有回音。1990年,洛川县公安局长雷永华对我要求平反的申诉明确答复:“县公安局给县信访小组汇报的材料有帽子,无人,无实体事实”,“对人要负责”。但洛川县党政领导机关不予理睬,拒绝为我平反。
1990年12月6日,我到延安行署上访,刘孝文专员表态:“要不是文革两次对你冲击,你最低也应是科级干部。洛川县给你安排工作,是对你两次受冲击的补偿。”同年12月13日,延安地区下发文件,要求县上进一步认真落实解决我的问题,县上不予解决。
1991年7月,我给时任延安行署贾专员发信,要求调正工作,理顺工资,农转非。贾专员批示“认真解决”,但被长期搁置。
1997年6月1日和12月12日,我两次到延安上访,找到刘孝文市长,刘批示叫洛川县解决。洛川县一直没有动静。县上五次说延安批示的复印件丢失,历任的县委书记孙志明、李文浩、拓平,县长马乐斌、曹明周等都拒绝解决我的问题。
2006年9月29日,《延安日报》报导我的遭遇,题目是《奔波三十载,冷暖谁人知》,我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法治与社会》刊物驻延安记者站副站长李应天答应,叫我给他们交4000元现金,记者站负责将我的冤情在内参上见报。4000元现金对我来说是个天文数字,我交不起。
近四十年来,我赴北京上访三十次,赴省城西安上访十多次,赴延安市、洛川县上访无数次。因我上访,2011年3月17日,槐柏派出所对我行政拘留7天。2013年12月27日,县公安局人员将正在北京上访的我从北京永定门接济中心截走,不给我饭吃,绕道内蒙将我押回洛川,将正在患病的我行政拘留10天,不给行政处司决定书,政府又拒绝行政复议,导致我面神经瘫痪,口眼歪斜,历时两年多至今不愈。
2015年12月16日,我在洛川县奇怪地遭不法分子拦路打劫,致眼镜打坏,牙齿两颗打掉。我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反而对我和行凶人同样关押至下午6时,处罚行凶人100元,处罚我200元,我拒绝交罚金。
我现在仍坚持上访,要讨回公道。我要求:
一、依法维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对我的冤案平反昭雪,依法赔偿我两次被关押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我47年上诉上访的费用,这包括误工损失、生活费、交通住宿吃饭费用,打印寄发材料的费用等。
二、因我遭受迫害,我的父亲受了刺激,双目失明;母亲精神失常,未婚妻被公安机关强行解除婚约。我要求对此进行经济赔偿。
三、我的被抄走的个人学习资料及文稿,要退还我本人,这些学习资料及文稿遗失的,要作价赔偿。
四、对我实行的两次行政拘留,要依法撤销,并赔偿误工损失费、口眼歪斜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
五、因截访使我丢失的衣物、上访材料等,要作价赔偿。
六、依法追究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
洛川县槐柏镇桑村村民
张王锁
201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