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

文东海律师:杨金柱和黄汉中律师在检察院门前静坐抗议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


【编者按】今天(2016617日星期五),为抗议709案天津办案机构违法,湖南杨金柱、北京黄汉中两律师为周世锋、包龙军(王宇律师之夫)辩护权在天津市检察院门前树荫下静坐。杨金柱律师安安静静地在天津市检察院的大门口坐等于世平检察长的答复。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黄汉中律师陪坐。黄汉中律师担任包龙军的辩护人。杨黄二律师都是湖南律师。
我觉得要说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澄清两个问题:

首先是抗议的定义,所谓抗议肯定是针对被抗议对象的非法行为,即使是检察院,它有权对一些争议做出裁断,但并不是它所做的一切决定就都是合法的,正因为它也可能违法,才会直接针对它抗议,否则就没有抗议的基础,有些争议法律事实都非常简单明了,比如天津市公安局剥夺709辩护律师辩护权的事情,天津市检察院二分检竟然给部分辩护律师回复:公安的行为并无不当。天津市检察院也推脱不管,这种情况下,我们当然不能够承认检察院作出决定的合法性。

其次,我们要弄清楚官方指定律师辩护权的来源与合法性,这种来源与合法性不因案件到了不同阶段就会有所改变,不能够因为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官方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就合法了,就正当了,辩护权的来源自然是当事人的真实委托意向,当然当事人的这种意志有可能发生改变,但这是当事人自己意志范围内的事情,和案件在哪一个阶段无关,且即使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官方仍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真实委托意向有了变化,当然当事人的意志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他一旦做出决定聘请前面的辩护律师之后,这种意志就必须受到律师的委托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也就是他不能随心所欲地将前任律师抛开,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解除手续,在这种手续履行之前,它聘请新任律师就是非法的,检察院不能无视这种非法行为接受一个当事人非法聘请的律师。

最后一点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警方还是检方的行为,我们都完全有根据质疑官方指定律师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说官方指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是违法介入和违背当事人意志,我们不能够想当然地就认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是合法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了,相反,依据常理和人的意志发展规律,我们完全无法得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不乐意官方指定律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变得乐意了。

综合以上三点,杨金柱和黄汉中律师今天在检察院的抗议行为有充分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