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4日星期六

案设非法圈地法院不受理,维权访民刘西云已向南通中院上诉(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6月4日星期六:本网获悉,2016年6月4日,维权访民刘西云通过邮递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3685号民事裁定,责令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刘西云系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25组村民。其房屋位于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2544号。自20149月起,中国交通二航局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她的房屋周围非法占地建设,致使其房屋长期处于危险状态,日夜不得安宁。

2012526日,南通平潮镇九圩港村经济合作社以南通科技投资股份公司建设工程的需要(实际用地是沪通铁路建设),逼迫刘西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其中,第一条规定“甲方(该合作社)按每亩每年壹千斤大米补贴给乙方(刘西云)”。刘西云认为,该合同中有“以租代征”的内容,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该合同无效。于是,刘西云于2016年5月19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531日作出了(2016)苏0612民初3685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刘西云诉请的前提涉及政府部门对案涉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该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不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于63日向刘西云送达该裁定书。刘西云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西云认为:

1、本案系民事合同纠纷,不存在“涉及政府部门对案涉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2、虽然民事合同提到了“征地”,但是否真有征地这回事,应当在开庭时审查,而不是在立案时审查,通州区法院想当然地认定了“涉及政府部门对案涉土地征收行为”。即该院立案庭的审查越俎代庖,代替了审判庭的审查。但立案时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而无权对实体进行审查。

3、该民事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通州区法院转移了争议焦点,硬将无关“涉及政府部门对案涉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本案当事人是合格的民事主体,不存在“涉及政府部门对案涉土地征收行为”的问题。该合作社也不是征地的主体资格,合同中提到征地,正是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不是不受理的依据。

4201659日,刘西云通过邮寄向原审提交了起诉状。通州区法院于2016531日作出了(2016)苏0612民初3685号民事裁定,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刘西云希望南通中院能排除的各种干扰,纠正通州区法院的错误,依法裁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