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锋、李和平等案已起诉,情况紧急,亲属聘请的律师应当紧急采取维权行动。
本案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及指定律师主要违法违约点:
1、无证据证明已经把亲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情况告诉了被羁押的“犯罪”被羁押人周世锋、李和平、王宇等人;
2、拒绝向亲属聘请的辩护律师介绍案情;
3、无证据证明周世锋等人“解聘”了亲属为其聘请的辩护律师;
4、违法指定辩护律师;
5、不批准亲属聘请的律师会见被羁押人,却许可其指定的律师会见,属于滥用职权、对亲属聘请律师的执业歧视;
6、被指定律师违法接受指定,“执业”过程违法违约。
维权措施:
一、与委托人亲属一起,向办案机关(一审法院)递交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委托书、所函等,不收律师手续则EMS邮寄送达,公证送达则更好。
二、本案指定辩护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指定律师不具有合法辩护人资格,故辩护手续送达后(退回或拒收视同送达),辩护人身份依法确立:
1、立即要求阅卷,不给阅卷的,交涉、投诉、控告、要求三级律协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
2、去看守所递交手续要求会见,不安排会见的维权措施同上;
3、尽快书写辩护词,因不给阅卷,根据媒体公布的涉嫌犯罪事实,可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做无罪辩护。辩护词递交或邮寄包括一审以及上级检法院、检察院,也应当寄纪检委和政法委,应当公开。
三、和亲属一起要求一审法院披露指定律师的程序、指定律师的姓名和所执业的律所;不披露可投诉、控告和诉讼。
四、和亲属一起到指定律师的律所,要求其披露(第一次)会见时,是否问询被羁押人是否聘请过律师,以及聘请律师人数、姓名和执业的律所,被羁押人是如何回答的;要求出示在侦查阶段被羁押人解除亲属聘请律师的文书或其证据;要求披露该所即指定律师和被羁押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书等。不披露则立即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披露,并向司法厅局、各级律协投诉其违法执业,要求查处。
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侦查机关公开亲属聘请的律师已告知被羁押人的程序和证据,不公开则复议、诉讼。
六、要求侦查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不允许亲属聘请的律师会见、许可指定律师会见同一案件同一被羁押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歧视性不安排亲属聘请律师会见违法行为提出复议、诉讼。
七、立即对配合违法指定,担任指定辩护人的律师的违法、违约(律协章程和执业道德和纪律)行为进行律师联署公开谴责。
程海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