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星期二

纪斯尊、徐钟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二审辩 护 词(要点)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2016)闽法炜刑辩字086-2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一庭纪斯尊、徐钟富案合议庭: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纪斯尊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参与该案治安处罚、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向贵院送达了本案纪斯尊的《辨方证据册》(2016.6.20)、《公开开庭申请书》(2016.7.1)。本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地方官员对中央媒体和中央第九巡视组就福建征地流转问题监督耿耿于怀,自创刑诉法,选择性、报复性打击 “赤脚律师”( 民间公民代理人)的典型案件。

本律师至今没收到贵院本案二审《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现应主审法官先后于61日、71日催促辩护律师提交辩护词,先将辩护要点陈述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P4[2015)侯刑初字第361]没有如实全面反映本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本案审理程序涉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随意加以地方化,行政化,涉嫌地方官员报复性、选择性干预办案,歧视打击公民代理人。全篇辩词没有疑罪从无的套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知何故竟出现在一审判决书“辩护人林洪楠辩称”之中。

本案不涉及嫌疑人犯罪地或居住地,谁审更为适宜的问题,不存在“管辖不明”、也不存在“争相管辖”或“互相推诿”的问题,而迎合长官既定的意图“商情指定管辖”审理,居然美名为“均合法有据”,实属违法无据;

本案实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一款和第293条所规定构成两罪的要件,收集证据涉嫌逼供信,事实认定是非倒置;

实属经精雕细刻后选出两起指控:一起是阳光庭审,触摸法院公信,声援无辜冤判村民,兑现阳光监督,根本不存在情节严重、无法工作、严重损失的情节;一起是送上门的社情民意调查,遭到闭门铁链锁上对待,根本不存在无事生非、无理“闹访”、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

本案上诉人没有编造和散布中央巡视组进驻国土厅查处违法征地的消息,一审判决书行文摇身一变为“没有编造和散布国土厅查处违法征地的消息”,居然漏掉“中央巡视组进驻”七个关键字句;

本案定罪定性的分水岒,就是签不签息访息诉协议和举报不举报纪斯尊。量刑为达数罪并罚之目的,在一事一罚之后将2014年“9.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变更为寻衅滋事罪,来一个“总和刑期”和“决定执行四年六个月”;

本案缘起中央媒体、中央第九巡视组反映曝光失地访民、网民心声。地方官员恼羞成怒,选择有前科泡温泉不领情、行拘一下马上复议、转刑拘敢绝食的赤脚律师、还陪绑上二级残疾人出气,以达打一儆百,稳住既得利益圈子。

二、一审判决书P22-23在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有重大错误

除侦查卷(附卷)中涉及发案时视频材料外,相关单位、派出所所出的《证明》、《情况反映》几乎都在发案后的三个月、七个月出具。一审中辩方申请证人出庭,实际出庭的不到四分之一,这次提供的证据册就有好几个证人当时来了没让出庭质证。

所谓纪斯尊变编造消息纯属子虚乌有。一审庭审中,纪斯尊反复讲了当时警方套供的情况,要求提供当时审问时的视频、录音,均没采纳。欲加之罪何况无词。现将纪斯尊反映的情况记录如下:

鼓楼区公安分局李福闽对我讯问中的一次笔录。李福闽说:“纪斯尊,你于2014811日上午6点多钟,打电话给李奎春说中央巡视组派100多干部进驻省国土厅……

我不等他讲完,立即大声怒吼:“我强烈抗议!你这是违法诱供!套供!骗供!逼供行为!你这样提问,我不会签名,我从来没有说过中央巡视组进驻省国土厅的话。这样你公安机关设圈套、挖陷井、嫁祸于我!……

我大吼大叫!用手铐砸击台板!

看守所干部从监控视屏中看到听到后,赶紧跑来,打开铁门,问:“怎么回事,出什么事?干嘛大喊大叫?”

我怒气冲冲,指着李福闽叫道:“他违法诱供、套供取证,我强烈抗议!请把这段视屏录音录相刻录下来,做为证据保存!你们也必须把刚才录音录相刻录到U盘保存起来。”刘智伟不得不表示已经刻录了。

经核查这一天是2014112715:18分至15:45分发生的。同福州市公安局专案组201511215:3016:25分,询问一样。问:你讲一下“中央巡视组进驻省国土资源厅的消息,你是从何得知的?答:你们问这句话是给我下圈套,不管这个消息是从哪里来的,我们访民都有权利到省国土厅上访,递交诉求材料”。纪斯尊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至于上诉人徐钟富的供述明显存在逼供信。《辩方证据册》7中徐钟富所写的控诉材料(2015.4.18),就可以看出本案逼供信严重。徐钟富在闽侯看守所中的重演2003年“5.19”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中叔侄在看守所的经历。同最高法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件的精神唱对台戏。

一审判决在明知警方对李奎春实施疲劳战逼其供述的情况下,竟以“对其所作的矛盾证言未能给予合理解释”为由,作出采信警方逼供信所得的陈述。且不让到庭的证人林依妹出庭作证(《辩方证据册》5/2014.6.3)。对出庭作证的王秀英的陈述居然以“并不能与被告人纪斯尊的供述相印证,且均不影响认定”所谓纪斯尊编造消息的事实,而采信警方的指名问供。

仅隔2014年“8.11“一星期,又一次失地访民(两次均实名签字公示)聚集国土资源厅,又算什么?为何光选“8.11”,非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诱供、逼供、套供,硬将国务院国土部来人变为中央巡视组,如此选择性、报复性、打击赤脚律师,发人深醒!

让老百姓触摸法院庭审公信,声援无辜冤判村民,社会监督 阳光司法,防止二审走过堂,经慎审慎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怎么可以反诬老百姓犯寻衅滋事罪,不可思议。
《辩方证据册》6《徐其发、游丽玉证明》(2015.4.18)警方为执行地方官员指令“抓你没商量,罪状后罗集”不仅是精心选择现指控的两件,而是权力“雷霆万钧”自行其事,查处六件,最后一件从福建省高院大门监视器上发现2014.9.22有纪斯尊身影,如获至宝,后无可奈何花落去。
所谓上诉人纪斯尊的前科,本律师提供当年同北京的刘晓原律师的二审《辩护词》可以确认:指控罪名根本不成立,地方官员害怕暴露刑讯逼供下指令制作的枉法定罪,畸重惩处的错案,至今仍在申诉之中。

三、正确对待强拆和强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勿将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变成“口袋罪”,惩处访民、网民,否则,后患无穷。

本案公、检、法一线和相关当事人、证人实际都心知肚明,一边是违心屈从,一边是欲罢不能。闽侯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后要求闽侯县检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建议函(2015.12.23);对发生在福州市中院自家门口的不便提出补侦,该建议函的两个补侦,都没有补,又怎么样!一审居然屈从,由审委会集体拍板定罪量刑。

福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对纪斯尊赴京拦截后在北峰泡温泉八天算什么?为什么没有法律手续?这种剥夺人身自由权利不是违法违宪吗?难怪不好补侦,遗憾的是一审判决书对辨方同一调查,以“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现在类似作法不少,什么“请喝茶”、“陪旅游”、“泡温泉”等等,一关就是好几天,定罪量刑不计入刑期,还要宣布:“量刑适当”,长此以往,法将不法。

国土资源厅被冲击的程度为什么不能补侦?原出具的证明确认“造成大楼门锁损坏”,后来出具的证明变为“大楼玻璃门已关闭,东门围堵”,警方专门作了鉴定“结论:对现场及周边进行勘查未发现有价值痕迹物证”,说明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证明涉嫌造假。同样所谓:“造成国土厅二楼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的群众无法办事”,连一审判决也不敢照抄,改为“无法正常办公”。联系被点名列为非正常上访一号访民的徐钟富,还有厦门吴厚豹都怎么办成事?!本案“8.11”的指控为何将徐钟富剔除,可见造假太多。事发时既没有立行政案更没立刑事案,居然可以离“泡温泉”五个月,离“8.11”七个月后以“在工作中发现纪斯尊涉嫌组织策划”(温泉派出所《破案经过》2015.3.31)发人深醒!

一审判决书行文出错多处,P6-7两页三错。难道因为尊严,神圣的判决行文错了,就不应该有错即纠吗?!2016年“8.11”至今未到。至今我们没有看到一审法院更正的裁定书。
关于对无据的“证据”、“事实”的质疑、“权力”的干预、侦、控、审“观点”的辩析等,待开庭时陈述。

结束语引用一审辨护词的最后一句:希望贵院清风正气,抵制陋习,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这一起在侦查阶段应作撤销案件、在检察阶段应作不起诉决定的纪斯尊、徐钟富一案,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要点供研究参考。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20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