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日星期三

咄咄怪事:石家庄国土局因工作人员闹矛盾竟然不出庭应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7月19上午9点,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安荣琴、张建芝诉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即未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主审法官由吴宏丽担任。

开庭时间已到,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其工作人员到庭,只来了一名律师,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吴法官询问该局律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为什么不到庭?”该律师说“不知道”。吴法官又问:“为什么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来?”该律师说“临时病了”但没有出示有病的证据。

吴法官要求该律师马上联系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通知他们派人过来参加应诉。该律师联系后告知法官,该局无人愿来应诉。吴法官再次催促该律师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该律师回复称“应该到场的工作人员因为与领导闹矛盾,所以没有来参加应诉”。原告张建芝要求法官对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未到庭的行为,按缺席审理。该局委托的律师应当离席。

吴法官宣布休庭,向院领导汇报。但院领导的意见是继续开庭审理。张建芝认为,吴法官对被告市国土局负责人不出庭的行为不按缺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不能保证实体公正,便书面申请吴法官回避。理由是: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且《最高人民法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都没有到场,其相应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到场,这是对法律的藐视,对法庭的藐视。故应当按缺席审理。但吴法官还是坚持照常审理,程序不公正就不能保证实体公正。故申请吴法官回避。

吴法官宣布休庭,离席而去。不久,吴法官回来说,经院长批示,回避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回避申请。继续由吴法官审理。

开庭后,原告张建芝问吴法官:“为什么市政府的负责人也未到庭?”对此,吴法官支支吾吾,也没有当庭查明。

庭审到1020分左右,该局律师说,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派来了一名工作人员来应诉正在路上,请求法庭等候。吴法官问:“什么时候可以到?”该律师表示不能确定。吴法官征求原告方是否同意等待。原告张建芝称,大家已经等了一个多小时了,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再等待了。吴法官只好将庭审继续下去。

庭审期间,市国土局的律师不断地打电话。到11点许,市国土局的律师突然打断法官审理,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派来的工作人员已经到了,在楼下,因为没有带身份证不能进入,要求法官停下审理到楼下去接一下。”没有带身份证恰恰说明来者身份不明。该律师多次打断正常的审理,法官也没有阻止。原告张建芝反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去接一位身份不明的人。

吴法官只好继续审理此案,直到中午1235分庭审才结束。该院审理之乱象,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