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7月3日,常州女权捍卫者王小琍通过邮寄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武发【6200】37号文申请审查的答复》,并责令常州市制发对《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6200】37号)予以审查。
2016年2月25日,王小琍因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歧视并剥夺妇女权利的文件,而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书,请求:1. 依法对武进区人民政府参与制定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予以审查和纠正或者撤销;2.依法将受理情况和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王小琍。
但常州市人民政府拒绝审查该歧视妇女的规范性文件,并作出了《关于对武发【6200】37号文申请审查的答复》,称“你请求审查,处理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6200】37号),是武进区委制发的文件,不属于《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的由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王小琍认为,常州市人民政府制作的《答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答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也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所谓“你请求审查,处理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6200】37号),是武进区委制发的文件”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该文件是武进区党委与武进区人民政府联合制发的。但武进区委没有行政职能,故全部责任应当由具有行政职能的武进区人民政府承担。该文件视为由武进区政府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属于《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审查和备案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武发【6200】37号文件,已经实施,有许多农村出嫁女,包括王小琍在内,深受其害。武进区党委与区政府联合制作的该文件,不能因为区党委参与而免于审查。于此相反,正因为区党委共同参与了该文件的制发,造成的影响更严重,故对此规范性的审查应当更为慎重。
王小琍希望江苏省制发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切勿官官相护,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