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文东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告人:李昱函,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
1、赵飞,天津市公安局局长。
2、李斌 天津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具体工作部门不详)。
3、赵年伏,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局长。
4、赵旭,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处负责人。
5、范文权,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警察。
6、崔闻,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警察
7、张铁英,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
8、张某,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负责人。
9、暴某,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
10、杨某,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
11、杜某,天津市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人(职务不详)。
12、姚素琴,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13、罗翔,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
14、侯刚,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
控告事项:上述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犯罪。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文东海和李昱函是709被非法抓捕的王宇律师颠覆国家政权案的辩护律师,被控告人赵飞、李斌、赵年伏、崔闻、张铁英、张某、暴某、杨某、杜某、姚素琴、罗翔、侯刚等人,为了阻止控告人代理王宇颠覆国家政权案(最先定寻衅滋事案),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肆意践踏律师辩护权,不给律师会见、不给律师介绍案情、不让律师和当事人通信,并发展到非法解聘家属聘请的律师,当辩护律师采取合法手段依法维权时,上述被控告人采取不给律师立案,无视基本事实枉法决定和答复,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竟然动用警力非法拘禁辩护律师达十六个小时等等手段阻止家属聘请的律师介入案件办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1月7日,控告人接受王宇母亲佟彦春代理王宇案以来,文东海先后5次、李昱函先后10次来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分局要求会见王宇,均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赵旭拒绝会见,其中有三次给了正式的不批准会见文件,拒不告知案情,拒不告知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拒绝辩护律师和王宇通信。控告人随后到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展开控告,但均不了了之。王宇于2016年1月8日被以颠覆国家政权案批准逮捕,此后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继续侦办。
2、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6月22日,控告人文东海先后4次、李昱函先后6次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宇,均被天津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李斌以当事人已经另行聘请律师为由,拒不安排会见,拒不接收辩护人的辩护委托手续,辩护律师按照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当面会见当事人核实解聘事项,均被天津市公安局及李斌粗暴拒绝,天津市公安局并威胁家属解除辩护律师。此后,控告人先后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及天津市检察院进行控告,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竟然以公安侦查行为并无不当答复辩护人,完全无视两高三部规定,放纵天津市公安局剥夺律师辩护权。
3、2016年6月6日,控告人文东海再次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控告,并查询王宇案是否已经移送到检察院,要求向检察院提交辩护律师手续,上述要求被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拒绝,理由竟然与天津市公安局口径一致,仍然是当事人自己聘请了律师,所以家属聘请的律师不算。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分局竟然对依法控告履行职务的辩护律师和家属进行围捕,并强行将辩护律师和家属带至挂甲寺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6个小时至24个小时不等。
4、2015年11月19日,控告人文东海和李昱函依法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将侦查期间王宇的相关信息向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泄露,但就是不依法向辩护律师通报,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立案庭姚素琴庭长竟然长期以没看到我们提交的起诉状为由拒不立案,尽管其后我们多次要求立案并要求当面重新提交立案材料,她又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材料,也不给于任何书面收据或裁定。后我们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庭法官侯刚也一直拖延至今,且我们于2016年4月22日再次去要求他立案时,他仍然敷衍不给任何答复,李昱函因他态度不恭,当即给他拍了一张照片,侯刚法官竟然指使法警限制两位辩护律师人身自由达三个小时,虽然该立案庭长罗翔答应解决我们的立案问题,但该案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709系列案影响重大,天津公检法系統长时间持续违法犯罪,作为上述公检法单位的负责人赵飞、赵年伏、张铁英等不可能仅只是领导不力或管理不善的原因,他们才是上述犯罪事实的组织、指挥和策划者。
我们认为,上述被控告人员的行为至少符合如下几种犯罪构成。
1、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工作人员李斌;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局长赵年伏、预审处负责人赵旭构成滥用职权罪,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局长赵年伏、民警范文权、崔闻构成非法拘禁罪。
赵飞、李斌、赵年伏、赵旭违法滥用职权,践踏控告人和当事人的辩护权,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致使法律形同虚设,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在国内国外均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破坏了中国的国家形象,其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年伏、范文权、崔闻等肆意指使至少二十多位警察对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律师和家属进行围捕,并将四位辩护律师和三位家属等人非法拘禁在挂甲寺派出所长达15个小时至24小时不等,上述律师和家属没有任何违法事由,警方也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事后也没有任何合法说法,严重侵害了辩护律师和家属的人身自由等权利,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张铁英、举报中心检察官张某、暴某、杨某、天津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杜某等人,疏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天津市公安局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规定的行为不但不予制止和纠正,反而无视基本事实,以公安侦查行为并无不当答复辩护律师和家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张铁英、举报中心检察官张某、暴某、杨某等人,明知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官方律师的做法是违法的,他们不但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仍然拒绝接受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的委托手续,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继续延续天津警方随意践踏和剥夺辩护律师辩护权的作法,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3、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罗翔、立案庭法官侯刚,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姚素琴,对控告人的行政诉讼立案要求,敷衍推萎,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内,既不给出受理立案的裁定,也不给与任何书面答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侯刚因为疏于履行职责,而且对控告人出言不逊,控告人李昱函因此拍照取证,侯刚竟然指使法警强行扣留控告人达三个小时,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综上,为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控告人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所应有的尊严,彰显法律的公正,捍卫中共依法治国战略的权威,我们请求最高检察院对天津公检法这一普遍性的侵犯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
控告人: 文东海 李昱函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