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7月12日,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叶雪青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请求依法对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义政发(2006)55号文件(简称55文)予以审查纠正或者撤销,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叶雪青。
叶雪青系义乌佛堂镇女权捍卫者,其所在的小吴溪村二委制定了《关于佛堂镇小吴溪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剥夺了包括叶雪青在内的出嫁女的合法权利。因该《细则》须佛堂镇政府作出批复后才能实施,而佛堂镇政府作出批复的依据是义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55号文。故小吴溪村二委剥夺出嫁女权利的根源在于义乌市政府的55号文。
2008年9月27日,义乌佛堂镇小吴溪村村民叶雪青与该村二委(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外嫁女参加本村新农村建设协议书》,竟然约定出嫁女不享受村内的一切权利。这里的所谓“出嫁女”,户籍仍然在村里的妇女,仅仅是因为结婚而被剥夺了村民同等待遇。
叶雪青认为,男村民结婚后仍然享有村民待遇;而女村民结婚后,却被剥夺了村民的同等待遇,明显属于对女村民的歧视。于是,叶雪青向义乌市政府申请对55文的合法性审查。
叶雪青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指出,义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政发(2006)55号文件有以下违法行为:
该55文在制定前,未经公众参与,违反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起草55文过程中没有公开征求意见,也没有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更没有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违反了上述《办法》第十条规定。
该《申请书》还特别强调,义乌市政府无权规定村级组织拟定实施细则;其所规定《实施细则》须报镇政府审核后作出批复,其实质是剥夺了村民自治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例如,佛堂镇政府对实施细则的批复,使小吴溪村二委(党支委和村委会)歧视妇女的行为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