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7月16日,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夏萧村王小琍通过邮寄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6]苏行复不字第1 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履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
王小琍系妇女权益捍卫者。她是武进区邹区镇夏萧村村民,尽管其户籍仍然在该村,但仅因为结婚,而被剥夺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不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股份的红利。王小琍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其被剥夺权利的依据竟然是武进区人民政府参与制定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于是,王小琍于2016年2月25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申请书》,请求对该文件予以审查和纠正或者撤销。
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对武发【2006】37号文申请审查的答复》,称“你请求审查、处理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是武进区委制发的文件,不属于《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的由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王小琍对该答复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武发【2006】37号文申请审查的答复》,责令对《关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予以审查和纠正或者撤销。
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了[2016]苏行复不字第1 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武发37号【2006】文申请审查的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王小琍认为:上述37号文系武进区人民政府与区党委共同制作,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规范性文件;37号文有歧视妇女,并剥夺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条款;王小琍本人就是该文件实施的受害者。由于该文件的实施,王小琍的集体经济成员权(人身权)和红利分配权(财产权)被剥夺,故37号文对王小琍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王小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江苏省政府拒绝受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据此,王小琍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希望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