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澎湃新闻网 2016-08-15
家住吉林长春九台区的郭英,因对其丈夫遭遇交通事故后获得的赔偿不满,于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公安分局就郭英的上访行为对其行政拘留10日。长春市政府后经行政复议,确认九台区公安分局对郭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
随后,郭英以被非法拘留及遭拘留期间心脏病病发等为由,向九台区公安分局申请赔偿,后她对九台区公安分局的赔偿决定不满,又提起诉讼。
8月8日,长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九台公安分局郭英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696.1元、医疗费22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并在其辖区范围内为郭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到北京上访被行政拘留六日
长春中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3日,郭英因对其丈夫曹景新交通肇事赔偿不满,在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2015年3月4日九台公安分局因郭英的此种行为,决定给予郭英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实际执行拘留六日。
郭英诉称,她因丈夫交通事故一案及土地问题去北京上访,在北京市火车站的出站口被九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殴打并拽上接访车辆,长春市九台区政府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也在现场。她因被殴打导致心脏病发作并且病情加重,被带回九台公安分局后,民警对她的病情置之不理,还对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直到她在拘留所中病情加重,才将她送往九台市医院救治。
判决书显示,在被拘留期间的2015年3月6日,郭英因喘息、胸闷在九台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花医疗费227.28元。4天后的3月10日,郭英经批准请假出所就医。
郭英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向长春市政府提出复议,长春市人民政府复议后认为,九台公安分局对郭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警方被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判决书显示,在九台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被确认违法后,郭英向九台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2016年9月,九台公安分局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郭英实际执行行政拘留6天的行政赔偿金 1318.32元,未支持郭英的其他赔偿请求。
郭英不服,向九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等共计七万余元,并当面赔偿道歉、恢复名誉。
九台区法院一审认为,九台公安分局对郭英作出赔偿决定中赔偿郭英限制人身自由6天的赔偿金并无不妥,郭英被拘留期间在九台市人民医院门诊就医的费用227.28元与九台公安分局的过错有关联性,九台公安分局应予赔偿,郭英要求的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过高应予适当赔偿。
九台区法院一审判决,九台公安分局赔偿郭英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453.80元、医疗费227.28元、精神抚慰金500元,驳回了郭英其他诉讼请求。
郭英不服,向长春中院提出上诉。长春中院审理认为,九台公安分局于2015年3月4日对郭英实施拘留,于2015年3月10日批准郭英请假出所,对郭英实施拘留行为超过六日,应按七日计算。
长春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郭英羁押期间的医疗费予以补偿充分体现了保护受害人原则,予以确认。九台公安分局对郭英的违法拘留行为给郭英造成了精神损害,九台公安分局应当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8月8日,长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九台公安分局郭英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696.1元、医疗费22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并在其辖区范围内为郭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