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大伟,男,现年54岁,家住天水市公园路42号,身份证号620502196205100754,联系电话15379893953.
被告即赔偿义务机关:
1、天水市公安局:法人代表黄金奎,职务局长。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岷峪路公安大楼。
2、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法人代表柳润泰,职务局长。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岷峪路公安大楼。
请求事项:赔偿义务机关天水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官邓爱民、严明、马耀东,天水市秦州公安分局警官杜力、赵玉田、凌涛、吴灵伟等以及在要求人外出时天水市公安局多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现依法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1、2012年11月,要求人在北京上访期间,被邓爱民、赵玉田强制带回天水市。被限制人身自由两天。
2、2013年、3月,要求人被杜立强制带往四川多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天。
3、2013年12月,被赵玉田强制带往海南海口、三亚等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八天。
4、2015年3月,要求人在西安期间,杜力、赵玉田、凌涛、吴灵伟、马耀东等警官在西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配合下,请求人被强制天水市。被限制人身自由两天。
5、2015年10月,要求人陪父亲在杭州探亲时,被告天水市公安局委托杭州市公安局将原告强制返回天水市。
6、2015年10月,被邓爱民、赵玉田、吴灵伟等强制带往甘肃平凉等地,被限制人身自由7天。
7、2016年3月,原告被严明、邓爱民、吴灵伟等警官强制带往甘肃陇南、陕西汉中、宝鸡等地,被限制人身自由16天。
以上所述事实,被告在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时,均未向原告人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由于被告多年多次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和精神都造成很大的伤害,尤其被告滥用职权积极合曾对原告两次枉法刑事判决的冤案制造机关和制造人,给原告人的依法申诉控告和要求人从事的公民维权制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就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2016年6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二被告提交了行政赔偿要求书,其中物质赔偿45天×242.3元=10903.5元,精神赔偿109096.5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整。但是而被告至今未给予理会,故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律义务。
附:行政赔偿要求书一份:
此致: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李大伟
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