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导)2016年8月29日星期一:本网获悉,8月28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向张建芝送达了编号:20160810《补正告知书》,称“经核查,你于2016年7月3日通过EMS(单号:1041021439020)向我局提交的公开告知书,因收发人员不慎造成遗失,请你补正。待补正后,我局将根据告知书具体内容进行处理”。
张建芝认为这个补正通知很荒唐: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将当事人含有举报土地违法内容的告知书丢失,轻描淡写地说成“不慎造成遗失”。这恰恰说明,该局对于当事人的举报视如废纸,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更凸显了该局管理混乱。该局对于当事人举报的内容文件丢失,应当向公民赔礼道歉,并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而不是要求当事人补正。因为补正的条件是公民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请求不明确。至于行政机关丢失当事人的举报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将“补正”的义务强加于当事人。
2016年7月3日,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红星街5号1栋3单元204-206号的张建芝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告知有关土地违法的情况,但从此无下文。张建芝于2016年8月21日向该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SGT16821号),请求公开:1、对该公开告知书的处理情况、过程和结果;2、受信领导的批阅和交办过程;3、承办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这时,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才发现张建芝向该局提交的告知书已经丢失,无法对张建芝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处置,十分尴尬,只好要求张建芝补交。但有碍于面子,不但不道歉,还将“补正”义务强加于张建芝。其公信力何在?该局所谓依法行政岂不是莫大讽刺!无关乎该市非法占地的情况得不到严肃处理,该局难辞其咎。
张建芝拒绝“补正”,要该局交代怎么会丢失当事人的文件。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文件后,有签收、交接、督办等程序,除非管理混乱,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不可能丢失。现在居然丢失了,该局应当查清在哪个环节出了毛病,以便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