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我和朱承志赶到赤壁法院递交诉状,为朱承志4月18日被赤壁公安局国宝故意打伤一事起诉赤壁公安局,同日并去赤壁检察院提交了刑事控告书。赤壁法院接受了诉状和证据,并出具了起诉材料清单。赤壁检察院接受了刑事控告书但拒绝出具任何回执。依法收案后7天内应该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也要出具不立案的裁定。
9月14日我与赤壁法院立案庭联系,立案庭以起诉状有错字为由要求重新提交一份起诉状,并要求我们将原来法院给的起诉材料清单退回重开。我告知赤壁立案庭依法起诉状有错字经过释明就可,无需重新提交。立案庭说不行。
9月23日朱承志赶到赤壁法院,结果立案庭收到原起诉材料清单后撕个粉碎,告知朱承志法院领导决定对他的案子:一、不收材料,二、不给回执,三、不答复。
我随后在下午赶到咸宁中院与朱承志会和,向赤壁法院的上级法院咸宁中院要求立案。我向咸宁中院陈述了赤壁法院拒绝立案的事实,并指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赤壁法院不立案就应该由咸宁中院立案,咸宁中院视行诉法如无物,坚决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