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广东省著名人权捍卫者苏昌兰女士自2014年10月27日被警方抓捕后,迄今(2016年9月4日)已经一年十一个月远远超出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而这个案件的事实就是苏昌兰女士的三篇文章和三条微信,这三篇文章和三条微信先被广东警方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后又被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2015年11月12日该案件起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苏昌兰辩护律师刘晓原鉴于苏昌兰身体疾病申请取保候审,该院没有依法定三天作出答复,仅书记员称审判长说等开庭审理后作决定。
如今,该案已经于2016年4月31日开庭审理,迄今没有就苏昌兰是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或寻衅滋事罪作出决定,并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为由拖着不判。
2016年8月12日,刘晓原律师再次通过特快专递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苏昌兰女士取保候审,可该院竟然“以苏昌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为由拒绝对苏昌兰女士取保候审,而这个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也是在法院8月15日收到申请书后,远超出法定的三天期限的8月26日作出的,并于9月3日通过邮政送达刘晓原律师。
苏昌兰女士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是最近几年罕见的远超出审限的案件,其对苏昌兰女士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其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引发人们怀疑法院司法有没有正义!
附:刘晓原律师:昨天,收到了佛山中院寄出的《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通知书中称:经审查认为,苏昌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这是我第二次向佛山中院为苏昌兰申请取保候审,第一次提出申请时,佛山中院没有作出任何决定。这第二次提出申请,也是经过一般交涉,法院才给予回复,但已超过三天作出答复的法定期限,我是8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交申请,法官称在8月15日就收到申请。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刘晓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号转,邮编100015,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被告人苏昌兰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是你院审理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被告人苏昌兰的辩护律师。
2015年11月12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移送你院起诉,鉴于苏昌兰身体状况很差,且病情还在加重,申请人在2015年12月17日向你院寄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你院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并没有在三天的法定期限内作答复,申请人多次打电话查询,本案书记员称,审判长说要等到开庭审理后作决定。
2016年4月21日,你院对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并没就是否同意取保候审作出决定。
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在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你院在一审三个月审限内没有开庭审理,经申请人询问,书记员说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了三个月审限。但你院没有给苏昌兰延长审限告知书,也没有给申请人书面通知。
2016年5月12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三个月审限届满。在申请人的询问下,书记员口头答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审限,到2016年8月12日止。
2016年8月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三个月审限只差四天就要届满时,申请人又给你院打电话查询,书记员口头答复已第二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审限。
申请人问书记员,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批准文件,书记员称没有收到。申请人问审判长,审判长说这要问书记员。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
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指控的是三篇文章和三条微信,为何审限一而再再而三地延长?案件到底出现了什么特殊情况?
申请人向书记员询问,书记员称不知道。向审判长反映,又说是法院内部的事情,不能对外解释。
这两年来,广东省有多起被控煽动国家政权罪的案件,但是,象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那样久审不决,一延再延审限,特别是两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这在同类案件中,全国也少见。
案件久拖不决,在申请人看来,除了指控证据不足,就是案件审理受到法外强权干涉,以至法院举旗不定而实施拖延术,等待更高权力机关的指示。
如果真是遇到特殊情况,导致案件迟迟判不下来,你院就应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案件久审不决,不是被告人造成的。
苏昌兰涉嫌的不是暴力犯罪,她的身体又患有严重的疾病,对其取保候审也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苏昌兰被刑拘之前,身体一直有病,进入看守所后,虽然给吃药治疗,但毕竟医疗条件有限,病情不仅不见好转,反而还在加重。至今,苏昌兰的颈椎病没有好转,颈部结节肿大压迫神经,经常头痛头晕,心脏间隙性停顿时常发生危及生命。
从刑拘算起,苏昌兰在南海区看守所已被羁押一年零九个多月。
一个身患多种疾病的被告人,因为法院对案件“久审不决”,而被长期羁押在看守所里,也不变更强制措施,这哪有司法人道主义?
为此,申请人现第二次递交申请书,为苏昌兰申请取保候审,请你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
此 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 晓
原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