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我建议尽快制定《国家刑事冤案追责法》。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深切地感受到,与当前国家大力提倡的平反冤案相比,冤案追责严重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很不满意。
从北海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案,到福建吴昌龙案,以及新近平反的众多冤案,都是司法正能量。这些冤案的平反,无疑倡导了先进的司法理念,让这些冤案的当事人悲惨命运之余感受了司法公正,也让群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曙光。
但是,这些典型的冤假错案迄今没有人被追责,更有甚者,念斌被宣告无罪后还继续极为荒诞地被当地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
冤案追责做不好,平反效果显然会打折。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专业人士都不免追问:为何无人被追责?甚至有些蒙冤者极为明确的指控当年的侦查人员实施了残酷刑讯逼供,有人身上存还有明显伤情,有的冤案纯属故意制造。因此没有被追责的冤案平反,并不是彻底的平反,个案司法正义没有得到有效实现。
冤案平反后无人被追责,会使司法终身责任制流于形式,也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产生非常不好的导向作用。目前还不同程度存在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冤案仍然继续制造批发等问题,无不和冤案追责没有形成普遍有效制度有关。没有严格的冤案追责机制,司法公正的实现恐怕会走更长的弯路。而冤案追责显然靠文件规定是不行的,必须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规定。
《国家刑事冤案追责法》应当明确冤案追责的启动时限、主体、方式、程序以及责任人,并且必须增强追责的透明度与公正性,注重群众参与,防止在追责时形成新的冤案。
《国家刑事冤案追责法》应当区别对待冤案个案追责,区分故意与过失,担责与免责,尊重司法的一般规律,不能挫伤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建议人认为,凡是律师做无罪辩护但冤案继续出炉的,相关司法人员不能免责。
关于立法的技术力量,相信凭我们国家法学教育、研究的现有水准,当不成问题。
为了国家更好,感觉这个问题重大和急迫,本人以不联署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建议。
建议人:李金星律师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