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居民王进勇、王进生今天致信最高人检察院巡视组:投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下属检察院监管不力,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督办我们的实名控告。
请求人:王进勇,男,63岁,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居民
请求人:王进生,男,65岁,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居民
住址: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84号一楼前排东户,电话:18653951235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领导:
请求人(以下简称“我们”)是一家曾经与共产党休戚与共的沂蒙老区百姓,我们作为受害人以确凿的证据长达九年实名控告一个区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涉嫌职务犯罪,至今被检察院拒绝立案,简述如下:
王进勇在2006年被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以“办理房产证行贿8000元”为由刑拘,在审讯期间王进勇遭到兰山区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并被副检察长董金伟亲手殴打致伤。
自2007年起我们就以确凿的证据(证据完全符合刑讯逼供的立案条件)实名控告董金伟刑讯逼供,但是临沂市检察院长达八年拒绝立案。
我们134次到山东省检察院控告,感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今年(2016年)3月指定潍坊市检察院异地管辖。
令人遗憾的是:潍坊市检察院竟然完全照搬临沂市检察院包庇被控告人的手法,同样以拒绝立案的方式继续使被控告人逍遥法外:
一、偷换涉嫌刑讯逼供是立案标准的概念,以“不能确认王进勇头顶部受伤是董金伟所为”的荒唐理由拒绝立案——不通过立案侦查如何确认?如果不立案就能够确认犯罪,要公检法何用?
二、王进勇被殴打、受伤的现场只有三人:在王进勇遭董金伟殴打昏迷之前,现场还有参与审讯的检察官张恩楼(我们已把张恩楼追加为第二被控告人),既然“王进勇的伤不能确认是董金伟所为”,立案查明王进勇在审讯中受伤的原因就是人民检察院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立案又如何查明?
三、不让被控告人对指控作出答辩、也不让被控告人拿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潍坊市检察院竟然
去“调查”几十个不在现场的人来证明“王进勇受伤不能证明是董金伟所为”,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可以说,临沂、潍坊两家检察院既不否认“王进勇在董金伟、张恩楼的审讯中受伤”、又不把王进勇受伤的原因“给一个合理的结论”——如此拒绝立案就是对被控告人的公然包庇!
王进生兄弟致信最高人检察院巡视组:投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下属检察院监管不力
王进生兄弟致信最高人检察院巡视组:投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下属检察院监管不力
我们的实名控告长达八年之后才盼来省检察院指定潍坊检察院异地管辖,而潍坊检察院竟然照搬临沂检察院的手法继续包庇被控告人——我们认为,这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
为此我们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领导,敦促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加大对地方检察院的监管力度,不要继续纵容下级检察院齐心合力包庇一个涉嫌职务犯罪的基层检察官,使国家的法治和检察机关蒙受耻辱!
鉴于我们的投诉与请求符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吴鹏飞检察长“把这次巡视作为深入学习、自我反省、改进工作的有利契机”之讲话精神,请求贵巡视组重视我们的诉求并督办检察院早日立案,谢谢!
此 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
王进勇、王进生
201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