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星期二

在京维权界呼吁:不能让贾敬龙为权力腐败祭旗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025日,本网获悉:正在举行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题据说是从严治党。之所以要从严治党,不外乎共产党的党员干部利用权力导致了严重的腐败,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这种腐败已经到了亡党的危机!而能否从严治党,贾敬龙被最高人民法院枉法核准死刑案能否翻转就有一块很好的试金石!

为了拯救已处被错杀悬崖边的贾敬龙,在京维权人士由河北保定的蔡志国、黑龙江鹤岗市的王清臣、辽宁抚顺市的赵振甲、河南涡阳的张素珍、河南焦作的陈秀莲、河南洛阳的张爱云、许桂芳、河南汝州的陈巧玲、以及河南洛阳的李三虎、胡大料夫妇等,特意在六中全会的第二天拉“不能让贾敬龙为权力腐败祭旗”“强烈呼吁最高法院为贾敬龙主张正义”的横幅,期待中共六中全会“从严治党”从撤销与纠正贾敬龙死刑核准案开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一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依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贾敬龙的辩护律师、家人、法律界人士及包括全国维权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均认为贾敬龙案的死刑裁定应停止执行、并撤销纠正。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何建华,是一个没有征收公民不动产权力的村支书,而以何建华家属为主的村支部、村委会之所以敢非法拆人房子,毁坏他人合法财产,其团伙的恶劣行为已经涉及黑社会组织化,贾敬龙婚房被毁,家具被毁,婚事被破坏,难以结婚,导致未婚妻离开他,何建华及其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后果极其严重,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规定。

二、证据证明贾敬龙事发前就准备自首,案发后在去派出所的路上,也就是贾敬龙案应该构成法定自首,但在一、二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中,均未认定该关键情节,最高法院裁定中故意只字未提,而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贾敬龙应该被认定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行为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原审判决及核准文书,未认定该自首情节,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应依法停止执行。

三、证据证明贾敬龙事发前就准备自首,案发后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因为被追赶的人打伤才未到达派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也就是说贾敬龙的情形,属于自首,最高法院依法不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对贾敬龙被核准死刑案,法律界和社会各界认为:中共十八大以来,最高层虽然铁腕整顿吏治,但不少基层吏治依然如故,苛政猛于虎,如本案何建华这样的村支书,就可以置法律明文规定于不顾,在村里为所欲为,毁家伤人,地方政府无视国家法律,以强拆推动房地产,置民于水火之中。今天贾敬龙案的判决结果,明确的宣示,基层政权可以违法私力强制,而平民百姓一旦私力复仇,却连基本的法律待遇都没有。这样的司法导向,最终会把国家导向哪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依法治国”、“体制改革”何从谈起?
参与今天活动的维权人士表示:贾敬龙的私力报复虽然违法,但在面对严重的不法侵害连苟安都做不到的情况下,如果贾敬龙依然逆来顺受跪着做人,我们这个国家还有希望吗?我们这个民族还会被尊重吗?

蔡志国电话:1340031559
王清臣电话:17081895464
赵振甲电话:13716507295
张素珍电话:13015584743
陈秀莲电话:13598533698
张爱云电话:15517938429
许桂芳电话:15237905809
陈巧玲电话:13849118532
李三虎电话:1312137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