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星期五

未经山东省高院批准,临朐县法院擅自延期判决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13日,暴力拆迁受害人陈增江向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主审法官李学东询问其诉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强拆养殖场一案,自立案以来已经有六个月了,为什么还不判?

李学东法官自称因母亲生病,正请假伺候老母亲,故未能作出判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但本案的延长审判期限没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之所以延期判决,真正的原因恐怕不是李法官的母亲生病,而是有权力机关的干涉。

陈增江诉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强拆养殖场一案,临朐县徐家上庄村委会为本案第三人。已经开庭二次了(第一次是62日,第二次是614日)。但二次开庭徐家上庄村委会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暴力拆迁受害人陈增江系临朐县徐家上庄村村民,在自家的承包地内经营养殖场。20131020日,东城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伙同徐家上庄村委会打着“修建工业园区道路为民造福”的旗号对陈增江经营的养殖场进行强拆。但该路至今未建造。为此,陈增江于201653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无效,即被告认定“原告的建筑物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无效;依法确认被告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强拆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该城东街道办工作人员称本街道办没有拆除陈增江的养殖场,而是村委会拆的,与街道办无关。街道办只是起指导作用,而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但该街道办事处的诡辩苍白无力。强拆的当日,街道干部也在现场,而且强拆的决定是由拆迁领导小组决定的,而该拆迁领导小组系东城街道办设立的,应当有东城街道办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所谓拆迁补偿款也是由城东街道办承担的,故强拆养殖场的行为系城东街道办与村委会的共同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陈增江还出示了“街道办出钱,村委会出力”强拆养殖场的证据。

城东街道办还认为,陈增江经营的养殖场系非法占地,违法建筑,且影响修路。陈增江的代理人指出,该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城东街道办根本无权认定,且所谓的“修路”并无合法手续。街道办打着修路的旗号强拆养殖场,其行为本身就属于严重违法,反而倒打一耙,指责陈增江的养殖场为违法建筑。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城东街道办一再强调,强拆陈增江的养殖场系村民自治行为。但奇怪的是,该街道办管辖的所有村委会公章都由该街道办保管,凡村委会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都要由城东街道办审查。由此可见,连公章都由街道办掌握,所谓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的说法,有名无实。

陈增江希望临朐县法院不受行政机关干预,及时地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陈增江手机:137936190331366636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