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星期四

陈进学律师:苏州顾义民办案记


2016117日下午,我和顾义民即将临产的妻子徐燕再次来到苏州市公安局,自称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法制部门的王天宇警官再次接待了我们。我第二次提交了会见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顾义民和见办案警察了解案情的书面要求,徐燕提交了允许顾义民回家陪产并签手术同意书的书面要求。王天宇签字接收了上述文件,但坚决不收徐燕给顾义民的家信。我提出要求告知办案警察的姓名和电话,王警官一概拒绝。我和王警官说,顾义民就一书生,只不过在网上发表了一些言论,关注了维权案件,没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苏州市公安局对顾义民完全是非法抓捕;苏州市公安局对包括顾义民在内的超过10位的苏州公民进行抓捕,滥用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模仿天津公安局709抓捕的野蛮做法,会严重影响苏州市公安局的形象,让苏州市公安局暴得臭名。王警官坚称他们是依法办事。我说会一直在苏州等待他们答复律师会见和律师见警察事宜。

2016118日,我电话王天宇警官,其称办案部门未有结论。119日中午1点,我又来到苏州市公安局见王天宇。他和我说办案警察最快于当日下午答复我,他先口头告知我:1、办案部门还是不允许律师会见顾义民;2、顾义民已认识错误,已签书面材料,让任何律师和任何人都不要介入他的案件;3、关于了解案情,只能告知涉嫌的罪名和强制措施,其他细节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告知。我回复称,顾义民案已侦查近2月,律师会见不会妨害侦查;该案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基于上述两点,应允许律师会见;顾义民如签书面材料,我要求拿到书面材料并与顾义民见面核实材料真实性;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没有案件所涉嫌罪名及是否涉国家秘密的限制。鉴于苏州市公安局一直违法,我称马上去苏州市检察院投诉控告。

2016119日下午2点多,我来到苏州市检察院控告。鉴于苏州市公安局一直违法不批准律师会见顾义民,对律师见办案人员了解案情的要求一直置之不理,严重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我特对苏州市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苏州市检察院马上纠正苏州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另,我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对顾义民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不合法,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四款规定,要求苏州市检察院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行为。苏州市检察院收下了控告材料,做了笔录,但无法提供回执,其称没有回执样式,并称会按法定期限给出书面回复。苏州市检察院接待人员在收下材料后,我们聊起范木根案,她们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不要重蹈王宇律师的覆辙,说她都悔罪了,央视都报道了。我说央视报道不可信,另,共产党这种搞法,周永康、薄熙来这样的大人物都要认罪悔罪,何况是一律师?言论控制得这么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这次是顾义民,下次说不定就是你或者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相当于你们纪委双规,你以为你们一定安全。夏虫不可语冰,因为她们会认为范木根判轻了,范木根案围观人群中有外国人,这个案子有国外势力介入,争论太多也没用,共和国的检察官们只相信央视和新华社的报道。

在检察院投诉过程中,我接到一自称苏州市公安局又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察来电,称:1、这次依然不允许会见顾义民,因上次已出书面回复,这次不给书面回复;2、案情只能告知涉嫌罪名和强制措施,其他细节不能透露;3、顾义民签的书面材料不清楚。我坚持要其按规定给书面回复,关于介绍案情问题,我说正在检察院投诉。

苏州市公安局拿给徐燕三封信,信的落款是顾义民,在信中,顾义民说要走出过去的圈子,重回正常人的生活,他说可能要学习王宇或周世锋,似乎要认罪的意思。顾义民2011年进入公民圈,经历过无数次的骚扰和失踪,2013年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1年半,都没有低头,这次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个月,顾义民似乎说认识到错误了,我实在不敢想象,顾义民经历了什么。不管顾义民作出什么样的选择,我都祝福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