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

民营企业安徽先河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旗下国企合肥天鹅公司合作,被国企严重违约损害,法院终审判决赔偿远不足以弥补损失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民营企业家黄邦兴先生近日终于等来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这个判决书就其所为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先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略为先河公司)与国企中航工业集团下属企业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简略为合肥天鹅公司)的商业纠纷做了一个了结,判决合肥天鹅公司赔偿先河公司经济损失2899301.5元,此案从20124月立案终于有了一个生效的判决,但黄兴邦对此判决的公正性仍有质疑,他认为法院的判决就是想方设法为国企合肥天鹅公司摆脱、减少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丝毫不顾民营企业的重大损失和法律的尊严。

黄兴邦先生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离开国企创业致富,后钻研热泵新型技术,在技术成熟,有资金和市场,但缺乏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与中航工业下属的国企合肥天鹅公司合作,使用该公司天鹅商标,由该公司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及3C认证,负责生产,而技术和资金由先河公司投入,产品由先河公司销售,为了合作,双方从2006年开始合作并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

但是20091229日先河公司为履行与经销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向合肥天鹅公司订购120台家用空调一体机,并支付定金30万元,而合肥天鹅公司收取定金后拒绝供货,致使天河公司签订多份供货协议不能履行协议;并且合肥天鹅公司亦不办理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却将协议明确先河公司的技术成果以合肥天鹅公司名义申请专利。由此开始双方发生纠纷,致使双方无法合作,而投入巨大,原本想利用国企闲置的生产能力和商标的天河公司不仅没有获利反而为了双方合作投入的人力、资金等化为泡影,直接损失高达1100多万,为挽回损失,先河公司于20124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先河公司法人代表黄兴邦就法院一审和此次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不采信安徽大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皖大成审字(2012)第407号审计报告颇有质疑,对该审计报告被告合肥天鹅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对,只是不认同,而法院既不对先河公司的财务报表质证,又不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如此对其先河公司的损失就是漠视,而对先河公司提供的数份证明产品有市场的销售协议,并未诉求赔偿损失,法院却就其中一份800万的协议判决按照25%赔偿208万元,而何以不对另一份3000万协议没有判赔偿呢?这份3000万的协议对方支付了70万的首付款,而那份800万的协议没有支付首付款,法院如此判决,不是逻辑混乱吗?

黄兴邦强调法院的判决就是维护不诚信的合肥天鹅公司,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关键,而缺乏司法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无法保障,谁还敢进入市场积极投入市场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