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11月22日上午9点半,王小琍诉江苏省政府、常州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开庭。王小琍委托张建平、倪文华代理。
王小琍系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南坟头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小琍的承包地被政府征用后,除了得到一部分安置补偿费外,却被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原因是王小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莫名其妙地剥夺了。王小琍向西湖街道办事处追问其缘由。街道办出具信访材料表明,依据武发【2006】37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简称:37号文)规定。37号文系党政文件,该文件作为侵害王小琍权利的依据。故王小琍有权请求对37号文合法性的审查。
2015年2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南坟头村村民王小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依法履职申请书》,请求对武进区人民政府参与制定的37号文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和审查结果告知王小琍。但市政府对王小琍的申请置之不理。
常州市政府辩称“37号文件是党委制作的,市政府对此文件不具有审查的职责。”王小琍的代理人予以反驳:
无论市政府是否具有对37号文件进行审查的职责,都应当有反馈。如是,市政府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和审查结果告知王小琍;如否,也应当告知王小琍,即使不属于其审查范围,也应当说明理由。但市政府置之不理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态度恶劣,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
江苏省政府以“市政府不负有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法定职责”为市政府辩解,只字不提“市政府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否合法,故意转移了争议焦点。王小琍的代理人指出,对常州市政府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否合法,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判决书未作评论,属于程序违法,其复议决定书应当撤销。
常州市政府和省政府一再强调37号文件是党委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审查范围。王小琍代理人反驳说,37号文系党政文件,既是党委文件,也是行政机关文件,市政府应当审查。
当天下午2点,王小琍诉常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开庭。此案涉及党政文件的审核、备案及报送。
在此之前,也因为涉及党政文件,王小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以37号文件系党内文件,拒绝受理。王小琍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10月18日在南京中院开庭。
37号文属于党政文件,对于党政文件是否应当审理?由何机关审理?如何审理?一直未予明确。王小琍的三起案涉党政文件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促使江苏省于2016年9月9日出台了《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司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