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石家庄中级法院执行死刑后,家属收到了该院领取骨灰的通知书。据说,在执行死刑之前,贾敬龙表示同意捐献器官。
由此,让我想到家属收尸权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罪犯被执行死刑后,执行机关应通知家属在限期内领取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处理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自古以来,“收殓”在意外事故中死去的亲人尸体,或被执法机关处死的亲人尸体,是死者亲属义不容辞责任,也是不可侵犯权利。古代尚且允许家属享有收尸权,为何社会进步了,反而难以保护?
我以为,司法机关只能剥夺罪犯生命权,无权消灭罪犯尸体,尸体应当交给家属处理。除非罪犯没有家属,或家属不愿收尸。如家属同意对尸体火化处理,法院也应通知家属到场见证。
2011年6月7日,陕西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他父亲药庆卫在微博发消息要求收尸。因为他担心儿子被执行死刑后,器官会被摘走移植给他人。不让见尸体,只准领骨灰,他有这样的担心也很正常。
据《中国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称,在卫生部的一次会议上,副部长黄洁夫曾经对记者说,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是死刑犯,实在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指出,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他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同意的,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问题。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曾撰文对此问题进行过阐述和讨论。
我以为,在罪犯执行死刑前,如其同意死后捐献器官,应通知家属在场见证签订自愿捐献书,以防止执行机关强迫死刑罪犯捐献。
社会在发展,司法要文明,法治应进步。保护家属的收尸权,防止变相器官买卖,这个问题值得立法机关重视。(作者: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刘晓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