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11月12日,本网获悉: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发生了一起咄咄怪事。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南村社区一部分村民起诉另一部分村民,缘于另一部分村民拒签征收补偿协议,闹得沸沸扬扬,且怪异的事接踵而来。
2011年5月10日,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现为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打着城中村改造的旗号,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整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据此,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刘建玲等八户农户拒绝签订该协议。
2015年4月28日,陈春章等九位所谓村民代表对刘建玲等八户农户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涧西区法院判决刘建玲等腾房交村委会。
奇怪的是,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干涉村民之间的纠纷,越权支持一部分村民起诉另一部分村民,制造了司法奇闻。2015年5月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洛涧检民(行)支字【2915】41030500008号《支持起诉意见书》,称“南村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均应按该《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统一执行。现绝大多数村民积极配合工作,主动搬迁,支持城中村改造,但刘建玲、位改芹、刘岩拒不搬迁,影响了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正常进度,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包括陈春章等九人代表的已搬迁的南村村民的合法权益等”故决定支持起诉。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问题是:
检察院是否有权支持一部分村民起诉另一部分村民?
涧西区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支持一部分村民起诉另一部分村民。但位改芹认为,涧西区检察院恰恰违反了该法律条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检察院只能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但刘建玲、位改芹、刘岩等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更不存在刘建玲、位改芹、刘岩拒绝签订协议而侵害他人权利的事实。故涧西区检察院无权支持一部分村民起诉另一部分村民。
刘建玲、位改芹、刘岩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何错之有?
涧西区检察院认为刘建玲、位改芹、刘岩拒绝搬迁侵害了其他村民利益。故支持一部分村民起诉另一部分村民。而位改芹认为,实属荒唐。首先,征收系国家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出面,与被征收人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村委会无权代表国家与村民签订该协议;其次,刘建玲、位改芹、刘岩拒绝签订违法的协议,应当得到鼓励。但涧西区检察院反其道而行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涧西区检察院作出荒唐的《支持起诉意见书》后,更荒唐的事情接踵而来。
2015年5月4日(即涧西区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的次日),陈春章等九位所谓村民代表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涧西区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涧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限被告刘建玲、位改芹、刘岩于2015年5月13日前腾房。
刘建玲、位改芹、刘岩拒绝腾房。涧西区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涧法拘字第355号拘留决定:对刘建玲拘留15日,并于2015年6月2日,将刘建玲、位改芹、刘岩的房屋强行拆除。
房屋强拆后,涧西区法院迟迟不开庭。陈春章等九位所谓村民代表的目的已经达到,竟然申请撤诉。涧西区法院于2015竟然作出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涧民四初字第355-3号民事裁定:准予撤诉。这简直如同儿戏。
位改芹认为,涧西区法院拘留村民刘建玲、强拆民房是基于涧西区检察院支持的民事诉讼。但该民事诉讼,原告已经撤诉,故基于拘留村民刘建玲、强拆民房的依据已经不复存在。故应当执行回转,涧西区检察院和法院难辞其咎。
位改芹为了维护自己的符合权益,东奔西走,但至今未果。
位改芹手机:13503499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