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于2016年12月2日书面告知李金星律师,拟对李金星律师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理由是李金星律师在出庭为杨茂东先生辩护时,违反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杨茂东、孙德胜二人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作为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有多位律师参与辩护,从同案辩护律师通过网络披露的情况,以及因限制旁听而获准到庭的个别家属之庭审见证,以下事实是可以确定的:
一、审理杨茂东、孙德胜案件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如不准辩护律师复制至关重要的视听资料证据、变相不公开审理、法庭在宣判前十分钟临时给被告人增加罪名却不给辩护律师准备时间、多次蛮横粗暴地打断辩护律师的正常发言,等等,没有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二、庭审过程中,李金星律师为了争取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而进行了有理由、有力度、有节制的抗争。两次庭审均在剥夺、压制律师正当权利的情况下顺利的进行完毕,庭审秩序并未受到影响而导致程序阻却。
三、法官变身公诉人,自己改变并追加指控罪名“未审先判”,在事先已经制作好判决书的情况下,未经控辩之间的法庭辩论,而仅仅单方“背靠背”听取所谓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各自“隔离意见”,便当即下达了有罪判决,公然置法庭的中立地位如儿戏。
在上述情况下,天河区法院竟然对自身在审判中的违法行为不作反省,反而“恶人先告状”,向济南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而济南市司法局竟然为虎作伥,在仅有司法建议这一“控诉意见”的情况下,没有调取任何证据并经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便又“自己充当原告”加码作恶,超出司法建议的内容,拟对李金星律师施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并希望李金星律师“不听证、不复议、不诉讼”。对此,我们(正在执业的律师)表示严重关切,并作如下联合声明:
一、在法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时,辩护律师指出法庭的违法之处并且进行有理有据的抗争,这完全是在履行律师的法定职责,是在严格践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法》使命。
二、鉴于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多次发生程度不同的剥夺、侵犯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恶劣事件,律师如何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成为一个严重问题,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进行处罚,将进一步加重当事人、律师诉讼权利被剥夺、被侵犯的灾难状况。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成为保障律师权益的机构,理应独立审慎的面对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投诉意见,不应恣意对律师做出非法处罚,不能沦为滥权枉法者打压律师的工具。
四、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是依法治官,只有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才能有效制约公权被滥用、法律被践踏的普遍现象,只有律师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才可望实现“从广场到剧场、从街头到法庭”的有序、可控之良法善治,才可望真正建设法治国家。
五、李金星律师长期执着于为当事人辩冤白谤。其不仅参与过社会广泛关注的广西北海案、贵州小河案、吉林王刚案等重大案件的辩护。对举国瞩目的念斌案、吴昌龙案、陈夏影案、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案的平反,也有重要贡献,并因此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对一位热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不思表彰嘉奖以示范社会,反施行政处罚以阻其公义善行,有悖天理良心!而在聂树斌案平反之际,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推动聂树斌案平反的功臣李金星律师予以处罚,无疑将使中央通过平反聂树斌冤案赢得的民心,化为阴霾。
六、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仅凭一家被指在审判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法院的一份单方司法建议,就要对李金星律师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这简直是对全国律师赤裸裸的威胁,甚至是挟权力之专横所实施的恐怖与恫吓。作为正在执业的律师,我们深感不安!
七、济南市司法局拟处罚李金星律师事件,事关全国律师之执业安全。我们相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济南市司法局及有关领导的滥权行为,不会坐视不理!所有关心律师执业权益的中国律师,也将通过申诉、控告以及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诉讼等方式,对济南市司法局进行必要的监督,穷尽一切合法方式抑阻济南市司法局滥权乱法行径!在此,我们郑重建议山东省律师协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启动律师维权机制,为李金星律师维权,以体现律师协会存在的首要价值。
八、法官因其裁判者地位,常常通过其庭审控制权当庭剥夺律师发言权、甚至将律师驱逐出法庭,以制裁甚至压制律师的正当履职行为而保障所谓“庭审秩序”。因此,在法官事实上已经对律师的同一行为实施当庭制裁的情况下,对其“庭后追惩”司法建议,律师行业协会及行政主管部门断不可废驰职守,照单全收洗地背书。
九、顺应国家大力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势,为避免司法权失控和变质,理应加强对法官等司法人员的监督与制约。从程序正义与平衡保护的角度,赋予律师、律所及律协对法官等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程序启动权,相关司法惩戒机构理应及时处理针对司法人员侵权行为的投诉控告,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理应就此机制建构与有效运作发挥积极作用。
十、鉴于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施以停业处罚可能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甚至社会震荡,我们衷心希望济南市司法局迷途知返,就拟议中对李金星律师的停业处罚再予斟酌和审议,并建议山东省司法厅及司法部相关部门对济南市司法局给予行政指导。
谨此声明。
二O一六年十二月四日
【提示:本声明兼作征集律师联署之用,声明人可随时增加,欢迎律师同行参与。同时,参加本声明联署可能有被有司惩罚之风险,故望参与者慎重参与。有意参与的律师同仁,可联系:13910707905(电话兼微信)。】
联合声明人:
发起人:周泽
联署人:
李肖霖(北京律师) 杨学林(北京律师)
迟夙生(黑龙江律师) 张培鸿(上海律师)
韩冰(北京律师) 张 磊(北京律师)
张燕生(北京律师) 李方平(北京律师)
周立新(北京律师) 蒋援民(广东律师)
刘志强(陕西律师) 王 兴(北京律师)
陈进学(广东律师) 陈以轩(湖南律师)
余文生(北京律师) 蔡 瑛(湖南律师)
李长青(北京律师) 刘书庆(山东律师)
王万琼(四川律师) 李修蛟(广东律师)
文东海(湖南律师) 焦南凡(湖北律师)
夏 楠(北京律师) 李国蓓(北京律师)
杨名跨(云南律师) 曾维昶(云南律师)
王朝峄(贵州律师) 屈振红(北京律师)
段万金(陕西律师) 王海军(湖南律师)
胡贵云(北京律师) 王 飞(北京律师)
钟 颖(上海律师) 张维玉(山东律师)
朱孝顶(北京律师) 郭雄伟(湖南律师)
刘金湘(山东律师) 李新民(江苏律师)
李浚泉(辽宁律师) 刘少斌(云南律师)
吴国阜(福建律师) 陈建刚(北京律师)
陈 震(河南律师) 梁进新(广西律师)
孙跃礼(安徽律师) 于 全(四川律师)
曹科永(贵州律师) 覃臣寿(广西律师)
刘小强(重庆律师) 陈家鸿(广西律师)
(50人)
段少良(北京律师) 胡熙武(广东律师)
蔡妃咏(广东律师) 付爱玲(广东律师)
王惠明(浙江律师) 曾 义(云南律师)
樊相帮(广东律师) 张念超(广东律师)
张丕穆(湖南律师) 王宗跃(贵州律师)
张庭源(重庆律师) 邓林华(湖南律师)
崔金平(甘肃律师) 吕方芝(湖南律师)
马革联(湖南律师) 石伏龙(湖南律师)
蒋永继(甘肃律师) 杨 璇(湖南律师)
耿 军(安徽律师) 徐建民(北京律师)
房一宁(北京律师) 王秋实(黑龙江律师)
远立杰(河南律师) 李威达(河北律师)
甘定中(广东律师) 郭建伟(山东律师)
卢思位(四川律师) 罗 茜(湖南法律人)
郑建伟(重庆律师) 陈中贤(云南律师)
何伟民(广东律师) 甄 鹏(山东法律人)
谢六生(江西律师) 高文龙(北京律师)
张文平(北京律师) 解家玺(云南律师)
干卫东(新疆律师) 张文凯(北京律师)
杨 周(江苏律师) 孙乔圣(江苏律师)
马纲权(北京律师) 陈英可(北京律师)
金宏伟(北京律师) 崔小平(广东律师)
燕 薪(北京律师) 赵 庆(北京律师)
赵浩瀚(广东律师) 尚满庆(湖北律师)
严华丰(浙江律师) 周建平(江苏律师)
(100人)
姜 敏(新疆律师) 王学明(山东律师)
刘金滨(山东律师) 余仁财(湖南律师)
黄汉中(北京律师) 许兴华(云南律师)
杨 麟(北京律师) 卢庭阁(河北律师)
常爱梅(吉林律师) 庞 琨(广东律师)
(110人)
覃永沛(广西律师) 毛立新(北京律师)
庄立武(吉林律师) 曹太平(山西律师)
远立杰(河南律师)
(截止12月4日中午12:45,共计1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