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

街道办拆房祸及隔壁李林家,常州武进法院判按评估赔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2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向李林送达(2015)武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林、庄敏菊、陈桂英修复费用及损失46928.89元。如果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判决的意义在于,给南夏墅街道办当头一棒,拆民房圈地而危及隔壁李林家要付出代价的。

李林和庄敏菊系夫妻,陈桂英系李林母亲,年逾九旬。李林一家共同拥有一处南夏墅前元村5号房屋。
20149月,南夏墅街道办以拆迁的名义委托常州市弘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除李林家西邻的房屋时,造成山墙损坏,漏雨渗水,导致装修物品遭到破坏。

李林一家向该街道办讨说法。但该街道办百般抵赖,满不在乎。李林一家无可奈何,只得向武进区法院起诉,将该街道办和拆迁公司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修复到原来不漏水的状态或者按照评估价赔偿42698.89元。李林委托张建平和倪文华代理。

庭审中,南夏墅街道办辩称,没有拆原告李林家的房屋而拆李林家邻居的房屋,即没有侵害原告李林等的权利。但避而不谈拆房危及隔壁的事实。而被告拆迁公司辩称其只签拆迁协议没有拆任何房屋。故拆房造成的损失,与其无关。

李林的代理人认为,该街道办打着拆迁的旗号实施非法圈地,明知在拆房时会影响共同山墙的安全,仍然满不在乎,其目的是逼李林家搬迁,杀鸡儆猴。

法院判决认为,南夏墅街道办在拆原告相邻房屋时,造成原告房屋漏水并导致装修损失,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逐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将激励更多的圈地受害人维权,也为漠视公民权利的行政机关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