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12月12日,女权维护者王小琍通过邮寄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 016)苏0412行初108号行政判决;改判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武行复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西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6】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西湖街道办事处依王小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王小琍系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夏萧村村民,虽然户籍仍在该村,但该村委以王小琍系出嫁女为由,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受村民待遇,甚至于王小琍因征地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障也被剥夺。
王小琍向该街道办申请公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该街道办作出了
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夏萧村委南坟头组村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系武进区委武发[2006]3 7号文件,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西湖街道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向武进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咨询。
王小琍感到一头雾水,这个神秘的“有关部门”,其具体名称是什么?用什么方式联系?街道办一直讳莫如深。街道办获取了37号文件就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街道办竟然称其没有公开此政府信息的职责。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2 O16年5月19日,王小琍向武进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武进区政府于2016年7月4日作出了【2016】武行复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该告知书予以维持。王小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武进区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武进区法院维护原复议决定。
王小琍仍然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小琍认为:
1、王小琍之所以被剥夺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其依据是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和区党委共同制作的党政文件武发(2006)37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简称37号文)。街道获取了37号文件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2、关于街道办认为王小琍的申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问题。对此,武进法院认定“被告西湖街道办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又认定:“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原告要求负责公开武发[2 006]3 7号文件的‘具体部门的名称及办公电话’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此次就‘具体部门的名称以及办公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向被告提出的进一步咨询,因此,其申请的内容并不属于政府信息,被告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显然属于自相矛盾。首先,只要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就属于政府信息。街道办只否定其制作,但没有否定其获取该信息。其获取的信息,就属于政府信息。其次,原审断定: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于法无据。前文提到只要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就属于政府信息,与是否以咨询的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关。
应当指出的是,关于“有关部门”的具体名称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问题。如果街道办获取了“有关部门”的具体名称,就属于政府政府。如果街道办也不知道该部门的具体名称,那么,王小琍何处去寻找连街道办自己也不知道具体名称的有关部门?岂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恰恰说明其告知内容虚假,该内容违法且荒唐的告知行为应当撤销。
王小琍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特别是妇女合法权益,多年来不断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复议、行政诉讼等进行维权。至今已经提起13次行政诉讼了。有输的,也有赢的。不论输赢,必将推动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