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12月16日,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王凤英、曾铁良、曾庆林、曾庆乐、曾建刚等五户农民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龙国土责交【2016】008-1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
2016年12月15日,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向王凤英农民送达洛龙国土责交【2016】008-1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决定:限王凤英3日内自行拆除所使用的已被批准征收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出土地。其他四户农民也收到了同样的《决定书》。王凤英等农户认为:
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无权作出上述《决定书》;该《决定书》所谓“该土地批准征收后,洛龙区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其错误明显:首先,该《决定书》所谓“相关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视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该《决定书》所提到的公告,并未张贴,不具有法律效力。再次,虽然该局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该局并没有指出王凤英违反哪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应当指出的是,该《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告知:如不服,可向洛龙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但王凤英等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时,被告知应当向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凤英等只得再将起诉状转交西工区法院,受尽折腾。
西工区法院告知王凤英等,还需要7天的审查期。王凤英等农户要求西工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出具收据。该院称从来没有开过收据。由此可见,就此而言,该院从来不按法律规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