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上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邓锋先生、易丹女士来到本人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即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732号颐天宾馆207房。他俩此行的目的是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对我进行讯问,以确定我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在讯问的过程中,我明确表示侦查人员对我实施了刑讯逼供,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对我所做的《讯问笔录》,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我要求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查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检察官邓锋先生、易丹女士以《讯问笔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谈侦查笔录是否属实、第二次专题听取我对刑讯逼供的事情为由,拒绝将刑讯逼供的内容写进第一次的《讯问笔录》。在获取了我第一份《讯问笔录》后,就再也不来与我见面。2016年1月8日就下达了长检监侦-批捕[2016]11号《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察官邓锋先生、易丹女士在明知我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不属实,且本人明确提出侦查人员对我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前提下,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阳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