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谢阳,男,汉族,1972年 月
日出生,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代理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43432448
被控告人:李克伟,男,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
被控告人:李峰,男,湖南省公安厅国保总队警察
被控告人:王铁铊,男,长沙市国保支队第六大队大队长
被控告人:周浪,男,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
被控告人:屈可,男,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
被控告人:叶云,男,长沙市国保支队第六大队指导员
被控告人:叶云,男,长沙市国保支队第六大队指导员
被控告人:尹卓,男,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
被控告人:李阳,男,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
被控告人:周毅,男,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
被控告人:庄晓亮,男,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克伟、王铁铊、李峰、周浪、屈可、尹卓、李阳、周毅、庄晓亮以剥夺睡眠、暴力殴打、坐吊吊椅等刑讯逼供方式强迫控告人自证其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于2015年7月11日凌晨在怀化市洪江市托口镇黔洲大酒店被控告人李克伟等非法抓捕,7月12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开福区德雅路732号国防科技大学第一干休所,时长达六个月整。期间,被控告人李克伟、王铁铊、李峰、周浪、屈可、尹卓、李阳、周毅、庄晓亮等以暴力殴打、剥夺睡眠、坐吊吊椅、烟熏眼睛、有病不医、不给水喝、威胁家人生命、阻绝律师会见等刑讯方式(具体情节见附件《律师会见谢阳笔录》),逼迫控告人自证其罪、诬陷同仁,其肉体和精神之折磨超出人能承受之极限,令人发指,以致控告人几度欲自杀以求解脱。
为惩罚犯罪,维护法律和人道的尊严,控告人现提出控告,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查处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责,对被控告人立案调查,追究这些披着警察外衣却身犯极其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以使冤屈得申,以使罪恶受惩,以使正义昭彰。
此致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谢阳
代理人:刘正清
2017年1月20日
附件:律师会见谢阳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