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月12日,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十六里墩村二十二组季美霞通过邮寄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第二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雇佣没有执法权的人执法,并殴打季美霞,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因违法拘留季美霞,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5年8月17日,通州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民警为了对季美霞进行逼迁,借口对用电安全进行检查,带领无执法权的保安任建康实施野蛮执法,殴打季美霞。虽然该派出所开除了任建康,并罚款600元,但这并不能免除通州公安局违法行政给季美霞造成经济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
为此,季美霞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季美霞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通中院作出了(2016)苏06行终558号行政判决书,其中第二项判决:确认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作出的通公(姜)行罚决字【2015】1294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于是,季美霞再次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季美霞认为,南通中院判决通州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违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通州区公安局依据违法的处罚决定对季美霞拘留10天,属于非法拘留,依法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和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天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