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月17日,南通胡遂祥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发催促函,请求追究该院五年未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
胡遂祥诉被告南通市规划局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早在2011年12月就作出了(2011)崇行初字第0061号判决,主要内容为:责令南通市规划局向胡遂祥公开建设规划文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通市规划局仍然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
于是,胡遂祥在法定期限内,即2012年4月9号,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已经受理(编号:崇执字第0686号),但据今近5年,仍然没有执行完毕。
星期五系崇川区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由该院院长接待访民,并处理访民提出的问题。五年来,胡遂祥几乎每逢星期五都去找该院院长反映,希望院长催促执行,但至今未果。胡遂祥得到的口头恢复,竟然是有关申请执行的材料已经丢失了,不好执行。
胡遂祥认为,崇川区法院丢失执行材料,恰恰说明该院管理混乱,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随意丢失,视法律如同儿戏,致使五年不能执行生效的判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南通市规划局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南通市规划局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丢失有关执行的材料,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决不能对执法违法的现象听之任之。
胡遂祥发函请求该院查处丢失执行材料的责任法官的法律责任,并请求该院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胡遂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