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洛政复决字(2017)第8-21《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涧西区小所村整体改建项目征迁公告》。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小所村村务公开栏那张贴上述《征迁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小所村55.2851公顷土地在内的土地。为小所村整村改造工作推进计划,对坦克路以北西环路以东涉及小锁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上安置,并通知村民尽快配合进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小所村村民牛建峰、李孝合、李利丽等六户村民不服,于2016年11月15日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列举了涧西区政府公告的违法行为:
涧西区政府作出的《小朔村整体改建项目征迁公告》于法无据。且所谓的征迁也是不能自圆其说。众所周知,征收和拆迁对象不同。征收的对象是集体土地;而拆迁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涧西区政府将征收和拆迁合二为一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涧西区政府未经法律授权无权作出《征迁公告。该《征迁公告》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在作出该征迁公告之前,涧西区政府没有听取农民意见,属于程序违法。另外,公告的内容也违法。公告要求“详细补上安置情况到小所村委会院内项目指挥部咨询”但该项目指挥部本身就是非法组织,无权制作补偿安置的标准。
复议过程中,涧西区政府辩称,涧西区政府系县级政府进行征迁公告,符合土地管理发第40六条第47条的规定。而且洛政通(2015)7号文已经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涧西区政府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发了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制定了相应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是对洛政通(2015)7号文的落实。
小所村六户村民认为,涧西区政府将区政府与县级政府混为一谈。区政府与县政府的职能并不相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授权区政府发布《征迁公告》。整部《土地管理法》没有“征迁”的提法。所谓征迁,系涧西区政府脑门发热而生造的词汇,于法无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涧西区小所村整体改建项目征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