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了谢阳案的起诉书,起诉书中,代理庆安案件成为其主要的罪状之一。起诉书中也有鄙人的名字,而且用了“伙同”一次,意有所指,也给世人以鄙人侥幸漏网的印象。
事关朋友之安危、事件之真相,本人之名誉,我不能鸵鸟一样视而不见.
先说下去庆安的原因吧。试想一下如下情景:当着人家古稀之年的寡母,当着人家三个未成年的子女,在众目睽睽的火车站,近距离击毙一个手无寸铁的人。
如此草菅人命的恶性案件,即便不以故意杀人罪由公安局立案,起码要按照正当程序由检察院介入调查,反而案发第二天,庆安县常务副县长董国生即代表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对李乐斌进行表彰,把案件定性为袭警,进一步刺激公众的敏感神经。
单凭案发时流出的杀人信息,已经足够让人惊骇,而哈尔滨铁路警方以表彰的方式意图包庇和急于定性的做法更是让公众刺心。
考虑到这个案件案发的情景、案发的过程,尤其是嫌疑人的身份及警方的处置方式,都已经无可逃遁的决定该案将会经成为一重大公共案件,会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假设这样的案件都无人关注,都普遍沉默,那我们这个族群将仍然是可怜的奴隶之邦,将深陷无垠的悲剧无法救赎,好在并非如此。
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权律师,我们关注它、讨论它、评论它再正常不过。
随着更多案件细节的流出,尤其在网络上看过屠夫(吴淦)悬赏得到的一段视频后。我们可以获知如下案件事实。
(1)在双方争执前,徐已经被李完全控制的事实;(2)李在进入警务室之前曾掏枪又放回枪套,显示其杀人犯意或许已起的事实;(3)李进入警务室后,徐并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李从警务室拿出警棍无端痛殴徐的事实;(4)徐在被李长时间用警棍痛殴却并未还手只是泄愤击打自动售票机,并未采取任何紧急避险行为的事实;(5)结合视频和双方年龄体格力量对比,显示警棍系李自动放弃的事实;(6)徐的母亲不停哀求李并训斥自己儿子的事实;(7)李向徐致命部位开枪时,徐并没有危及李或他人生命安全行为的事实。
基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基于自由心证,我们笃信该案不是一起普通的职务犯罪,而是符合防卫挑拨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如果这样的行为得不到惩戒,那意味着正义在众目睽睽中被践踏,而这无论对国家对政府对警察群体对普通公众是全输的局面。这是我们自带干粮去庆安的动机。
再说下我们在黑龙江省公安厅门前举牌的原因吧。10日我和谢阳辗转到了庆安,先就近勘查了案发现场,发现案发现场有三个摄像镜头,可以不留死角的拍摄整个案发过程。
次日与先期到达的谢燕益和李仲伟律师汇合。一起去了中医院获得徐母授权,而后为了调查案件,我们一起去了庆安公安局、县政府、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想面见案发后出警的警察、常务副县长董国生、派出所长,向他们了解案情,也想获得他们接报警记录,案发的全部监控视频。
但无人配合律师依法调查案件,不得已次日我们转移阵地去哈尔滨。
到了哈市后径直去了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我们想见他们主要领导,当面想了解几个问题:对于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且嫌疑人还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同一单位的警察,他们到底做了哪些调查,掌握了哪些证据,基于什么法律依据做出了死者袭警的判断,做出了恶警李乐斌没有任何过错甚至应当得到表彰的决定?
但很无奈,除了铁路公安处的某中层领导告知公安部已经领衔成立调查组以外。我们四位律师被两次阻止在公安分局不足4平米狭小的入门走廊里几个小时一无所获。
12日我们发表联合声明,考虑到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对李乐斌的包庇行为及人员隶属的利害关系,继续由他们侦办该案不合适,我们要求黑省公安厅以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要求省检察院对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荣锦兴、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处长汪法林、刑警支队赵冬滨、常务副县长董国生及幕后相关责任人包庇行为立案调查。
13日上午谢燕益、李仲伟和我三人先去省检察院对相关人员包庇罪进行控告,然后去省公安厅要求面见相关领导。门卫不允许进入,我们只能去信访接待窗口,想通过电话与公安厅领导交流几句,窗口接待人员说无法做到。
中午吃饭时,大家都有很深的挫折感,觉得如果继续如以前四平八稳的履行职责,结果已经可以预料。我们将有愧于死者,有愧于徐母的重托,我们决定死磕一下。死磕的方式也没有创新,无非拉横幅静坐,都是律师们死磕惯用的方式。“枪杀公民,天怒人怨”、“问责庆安警方,履行宪法权利”的横幅都是我们集体商定的。
下午我们又去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室,接待人员表现愈发不耐烦,晾了我们很久。我们又回到省公安厅门口,准备做最后努力。我们苦口婆心,情理法齐上阵试图劝说门卫同意我们进去,但结果闭门羹依然。
于是我们特意找了一个不影响人员进出的位置,拿出写好的字幅、静坐。正好有个来此申冤的女孩为我们拍了照片。在我们静坐了一段时间后,信访接待窗口的警察终于放下身段,说他们领导要见我们。不过一次象征性的接待,竟然也需要死磕才能达成,实在令人心寒。
这就是省公安厅门口附近举字幅、拉横幅的来龙去脉,是我亲身的经历和感受。
另外我要坦诚,在庆安案件办理过程中,10日晚我和谢阳现场勘查后发微博的是我;12日的“庆安枪杀案4律师联合声明”、15日的“四位代理律师对央视报道庆安徐纯合被击毙案的回应”、6月8日9的“九律师联名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徐纯合案完整监控录像信息公开申请书”均由我操刀。
考虑到检方指控谢阳“煽颠”的所谓“罪行”中,代理庆安案件与其他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是独立的行为,而且“煽颠”罪也不实行如盗窃罪一样的累积构罪处罚制度。这意味代理庆安案件是独立“构罪”行为。如果谢阳此行为被判有罪,那我和李仲伟律师则是漏网。
但我实际想说的是,我们连违法都没有,更遑论犯罪。我们主动介入此案,是因为此案具备高度的公共性,我们想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求得正义,为社会求得正义,唯有正义才能抚慰死者及其家属,平息公众的愤怒,消除警民隔阂。如果通过此案能推动警察用枪制度的规范化,那更是意外之喜,也是公共案件价值所在。
前前后后所有主动介入庆安案件的人,想必都基于同样的动机。这是在尽一个公民的责任,受赤子情怀的驱使。
而且介入之后,我们所采取的行为都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没有触犯任何一条禁止性法律规定。
起诉书中有“采取网下聚集滋事、网上鼓动对立等方式恶意炒作此事,诽谤执勤民警故意杀人”,“后又通过互联网发布上述举牌行为的照片和歪曲事实真相的言论、声明,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的内容。
我在想,假如后人看到这份起诉意见书,他们会做何感想?对一个人犯罪的指控,其核心的意见竟然全部是诛心之论。这到底是对谁的羞辱?
我想问下长沙检方几个问题:
第一,
我们网下是如何滋事的?滋事和正常代理如何区分?
第二,
我们网上是如何鼓动对立的?律师基于自由心证对案件定性并发布了案件信息,公众对案件表示关注,对恶警草菅人命表示愤怒,对公权力机关未能依法按正当程序审慎调查该案表示不满,这难道是律师鼓动的结果吗?律师说出不利于公权力机关的事实就是鼓动?
第三,
李乐斌可以代表整个警察群体?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能代表国家的整个权力机关?批评国家权力机关就意味着煽动颠覆?
第四,
有哪条法律禁止律师上传自己静坐、举字幅、拉横幅的照片?如果禁止,将置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于何地?
至于诽谤,更是无稽之谈。李乐斌开枪是事实,死了一个人是事实。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侦办方、基于利益之间的冲突基于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对案件的定性有差异甚至根本上对立再正常不过,否则律师制度就可以取消了。
如果公权力机关的认定就代表客观事实,那些冤案又从何而来?
尽管李乐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我看来,他就是一个恶警,一个杀人犯,而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的主要和直接领导则构成了包庇罪。而且只要这个案件没有真正得到彻底调查以回应民众关切,没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我不会改变自己的看法。
律师正常代理案件,会成为煽动颠覆的罪状,这本身就足够载入法制史册了。希望长沙检方相关员本着对自己对他人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撤回对谢阳的起诉。如果他们执意要起诉,届时我会要求出庭为谢阳作证。
刘书庆 于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