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五、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内容非法
《2016年豫龙镇市、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日程》(以下称《选举工作日程》),是由荥阳市豫龙镇选举委员会印发的选举文件的附件。豫龙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该镇选举市镇两级人大代表的各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离开了《选举工作日程》,可以说其工作寸步难行。
然而,《选举工作日程》的重要内容是非法的,也即关于提名代表候选人和怎样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内容是非法的。若人大代表非法选举,则由人大代表选举的政府就不具有合法性、就是伪政府了。
1、《选举工作日程》上说,在选举工作的第三阶段,要“组织选民酝酿、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试问荥阳市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实施细则》中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规定的很明确: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笔者想再试问荥阳市选举委员会,你们违法规定的组织选民酝酿初步代表候选人,应该怎样操作和进行?
2、《选举工作日程》上说,在选举工作的第三阶段,要“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上述规定,很显然与全国人大通过的《选举法》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于去年9月30日修正的《实施细则》关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规定是相冲突的。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实施细则》上述规定的解释就是,若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没有超过该选区应选名额的最高差额比例一倍时,经选区各选民小组选民讨论、协商后全部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若选区(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该选区应选名额的最高差额比例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法定的“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该怎样实施,我判断河南省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知道的人屈指可数,而且这屈指可数的人,敢在正式场合表达的没有。不然的话,《选举工作日程》岂敢公然规定“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