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吕动力,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王庄村134号
被告:千阳县公安局
住所地:东大街14号
法定代理人: 杨永庆 局长 电话:09174241009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千阳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千阳县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6年10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牛街邮局用邮政快递的方式给千阳县公安局邮寄了关于不给吕动力办理出境手续的文字答复申请书,邮件编号XA33397745011。但被告至今没有任何答复。至今已超过60天的法定答复期限,被告千阳县公安局对于原告的申请至今未做任何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原告认为被告千阳具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确认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千阳县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吕动力
2017 年 2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