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2017年的两会即将召开,基于对中国司法现状的忧患和思考,我谨以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妨害司法公正罪”,以惩罚那些干预司法、干涉律师辩护、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
一、立法建议的理由和意义
多年以来,因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阻挠律师辩护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公信沦丧、冤假错案进而给中国社会造成的危害罄竹难书;某些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限制、剥夺、禁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或者刑事辩护,致使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为了破解司法乱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但这两部规范,犹如两只没有牙齿的老虎,丝毫没有震慑作用,颁布多年以来,未曾听说有哪个领导干部因干预司法活动而被法办,也未见律师办案环境稍有好转,司法公正问题依然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中的重中之重。
二、立法设计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司法公正屡遭破坏的问题,本人建议: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新增一个罪名,即“妨害司法公正罪”,以便规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以及干涉律师依法办案、导致司法公正不能实现的行为。
(二)该罪名单独设立,用刑法第305条来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排列在现行刑法规定的“伪证罪”之前,该罪之后的条文重新排列。
(三)条文设计:第三百零五条【妨害司法公正罪】在诉讼过程中,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干涉律师依法办案、破坏司法公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情节严重”的条文设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1)干预司法,迫使辩护律师不能、不敢提供法律帮助,被迫退出辩护的;
(2)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不能自由委托辩护律师或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的;
(3)制造借口,指使或者伙同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对辩护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者强迫律师执业机构与辩护律师解除劳动关系的;
(4)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明知公民是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安排公民在媒体上公开认罪、悔罪的。
(5)干预司法,致使无辜的人被羁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6)干预司法,致使公私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文设计:
(1)干预司法,致使无辜的人被处死的;
(2)干预司法,致使无辜的人被羁押十年以上的;
(3)干预司法,导致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干预司法,引发国内外重大舆情、影响特别恶劣的。
三、具体犯罪构成分析
“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犯罪构成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犯罪客体方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阻挠律师辩护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扰乱了司法活动,致使司法人员和律师难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办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难以平息社会矛盾,更难以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体会到司法公正,最终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公信,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稳定。其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上述单位或者人员实施了干预司法、阻挠律师辩护代理案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要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即可构成,无论发生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即(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实施上述几种行为以及上文所列“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可构成妨害司法公正罪。
(三)犯罪主体方面,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干预司法、破坏司法公正的,仅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单位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干预司法、破坏司法公正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会干扰律师的辩护活动,并影响司法公正,却希望这一危害后果发生。
四、“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国际立法
在国际立法例中,首先对妨害司法公正罪作出规定的是英格兰和爱尔兰的法律,其规定:妨害司法公正罪是指犯罪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干扰、欺骗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决,以致公义无法获得彰显。其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澳洲、加拿大、新西兰等国的成文法中均有规定妨害司法公正罪。例如新西兰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规定,妨害司法公正者一经定罪,最高判处14年监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法律中也规定有妨害司法公正罪,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条的规定,该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7年及罚款。(这部分内容参见百度百科“妨碍司法公正”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