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陈家鸿律师: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废武功!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有关的工作人员出庭。

昨天(2017220日),本律师与杨在新律师代理一个被告为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行政案件在北海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开庭,被告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说明,说是局长、副局长都因工作冲突而不能出庭。

我们不予认可。要么公安局提供几位正副局长的当天工作安排和工作现场录像,否则不能证明其几个局长副局长都没空。要么就必须出庭应诉,否则就是藐视法庭,不遵重法律!

可惜,审判长法官却把我们两位律师叫到调解室叫我们不要再纠缠这个问题,否则就要采取强制措施了!并说她(女法官)已经让法警做好了抓人的准备!

本律师坚持说:“我们法律人一方面既要执行现有法律,另一方面又要推进法治的进步!”

女审判长说:“法庭认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合法,庭审继续。至于律师想通过这个案件为切入口来推进中国法治的进步,你们庭后再去做吧!”

我说:“既然法院法官要自废武功,我们无可奈何!”

广西律师陈家鸿   13737510376
2017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