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信人:王进生,男,66岁,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居民
致信人:王进勇,男,64岁,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居民
致信人是《【2017】鲁13行初21号》案原告当事人,电话:18653951235
尊敬的陈芳庭长:您好!
2007年8月16日,政府出动警车、铲车、救护车及近千人包围了致信人(以下简称“我们”)的家,将九旬父母用救护车强行送到兰山区医院、把我们和家人用警车拉到东关派出所(其间王进生和老父亲遭到殴打)。
24小时之后家被夷为平地,房屋、财产全部灭失,至今没有赔偿。
我们家遭遇暴力拆迁源自于临沂市政府的《临政字【2007】106号》强制拆迁批复文件,我们为了知道遭遇暴力拆迁的原因,就向临沂市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临沂市政府公开“作出强拆批复的依据”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当是临沂市政府获取后作为制定《临政字【2007】106号》强制拆迁批复的依据)。
但是临沂市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竟然推卸责任,要我们到其他部门要求公开这些信息。
我们不服该答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山东省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府)逐条答复申请人所要求答复的信息”。
而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中并没有“责令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府)逐条答复申请人所要求答复的信息”,而只是撤销了临沂市政府那个“没有信息答复内容
”的“信息公开答复”——山东省政府的复议答复不但没有改变临沂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且掩盖了临沂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
为此,我们将临沂市政府和山东省政府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们下达了立案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3月27日在临沂中院开庭。
没有想到的是,临沂市政府如今竟然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摆脱自己作为被告的处境:前天(2017年3月9日)我们接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件,内容有临沂市人民政府的《补充答辩》:1、市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2、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理由是:因复议决定改变了临沂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原告只能到济南中院起诉山东省政府)。
临沂市政府提出的这个补充答辩,显然是要上演一出《管辖权异议》的闹剧,之所以称为闹剧,理由如下:
第一、山东省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临沂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而是掩盖了临沂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如果复议决定改变了临沂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山东省政府在接到诉状后就会马上提出管辖权异议,干嘛还要向临沂中院递交答辩状?
第三、临沂市政府如果有底气认为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应诉来达到目的,干嘛要代替山东省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
综上,请求尊敬的陈芳庭长依法阻止这场管辖权异议的闹剧,如果您有顾虑我们也完全理解,我们会责无旁贷地配合演出,谢谢!
王进生、王进勇 201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