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今天(2017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至中午13时30分,黑龙江省60余个区县的被辞退民办、代课和幼儿园的教师(简称民代幼教师)4000余人(有人估计达5000多人),集体在该省信访局门前的广场上示威维权。
今天上午哈尔滨市的天气是阴天,气温在摄氏3一4度,老师们在广场上感到很冷。
今天的民代幼教师维权代表由密山市的杨子敬老师、安达市的钟霞老师和克山县的何传军老师等五人和省信访局的韩姓处长等三人进行了长达150分钟的谈判。
杨子敬等五位教师维权代表在和韩处长等三人的谈判对话中,强调和重申了民代幼教师们的维权诉求(见附件),韩处长等三人对杨子敬等代表的答复是,一是把老师们的诉求及时向领导汇报,二是在30天内答复老师们的诉求。
据今天参与了维权示威活动的一位老师介绍,今天的维权示威活动的老师人数,是该省历次人数最多的一次,并说近三年黑龙江省的民代幼教师集体维权示威活动至少在三十次以上。
附件:
关于要求解决民代幼教师退休和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并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维权诉求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我们是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根据黑政办发【1998】5号及(2013)21号文件的规定,我们的经济补偿金已于2016年发放到位。我们非常感谢党和人民政府对黑龙江省中小学已辞退民代幼教师的关怀。可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情况不尽相同,却都面临一个问题即退休和养老保险缴纳与接续的问题。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任何企业单位的员工、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其单位要者为其办理和缴纳养老保险。2015年国家对于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体系属于社会保障势在必行。那么我们这些人员,从学校被辞退后,各自谋生、有打工的,务农的,还有从事家务的等不同,但现在所有人员均已超过40岁。因此,退休、养老保险问题已经摆在面前,必须解决。我们这些人要求给予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有法律及政策依据。
1、李克强总理提案,企事业单位退休并轨;
2、人大代表潘润兰和政协委员卢德增的正义发音,说明了党和国家对民代幼的重视;
3、(2016)42督导函的出台说明教育部对此问题的十分关注;
教人(2011)8号文件指出:“民办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在改变中国命运,创造国家辉煌的社会精英们,为基础教育事业奉献半个青春,甚至半个人生。为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我们也乐见“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使部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基于国办《1997》32和教人《2011》8号省政策出台(2013)21文,它的主旨和要义就是对下岗的民代幼教师给予教龄补贴(10块钱)和一次性补偿。10块钱虽然不多,可是它肯定我们是事业单位职工,确定了我们的教师身份。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14条3款,我们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理应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一切合法待遇。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又明确指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一刀切”让民代幼下岗的行为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属于单方面撕毁劳动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1992)41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善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的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并可参考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通知》国办发《1997》32,教人《2011》8号文件,下岗民、代幼教师应该享受2倍工资的补偿。工资期限超过10年,民办教师应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代课教师依法依规纳入社保(教龄算工龄)。
1、对于从教15年以上(含15年)民办每月应享受同等资历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
2、对从教14年以下(含14年)的民办教师由本人补足15年,按相应比例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教龄算工龄)。
3、对于在岗的代课教师,幼儿教师应按教人(2011)8号文件精神给予解决。
4、对于自己已经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岗教师,所缴纳保费由政府返还本人,对已再就业已有社保和自费保险的教师,应将教龄视同保险年限,合并计算按月发放工资。
5、对已去逝“两清、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家属按照公办教师待遇发给3—10月工资及补发抚慰金。
一次性经济补偿问题解决了,但是退休及养老保险问题,保险费缴纳比例及手续接续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由于地方政府不落实文件规定,导致这些人多年上访维权。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并责承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将中央及省政府的文件落实到位,让我们能够顺利退休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此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维权人:见联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