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洛阳总工会信访办主任杨玉珍上访被拘留 申请再审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228日上午9点半,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杨玉珍诉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行政拘留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再审听证会。杨玉珍申请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终字第230号、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74号判决;并依法再审。

早在20041月,杨玉珍通过竞争上岗,担任市总中层副职和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2014年,杨玉珍突然被领导口头解除了人事关系。从此,杨玉珍卷入了上访洪流,被列入重点维稳对象。二年来无工资收入,还二次拘留,一次传唤。信访办主任沦为访民后,也和其他访民一样,遭遇官官相护,处于维权艰难的境地。

2014124日,车站公安分局作出了车站公(社)行罚决字【20140275号行政处罚决定,称“现查明201412311时许,杨玉珍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单位秩序”,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杨玉珍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作出驳回杨玉珍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作出驳回杨玉珍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杨玉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杨玉珍认为,车站公安分局处罚决定书认定“杨玉珍在中南海地区上访,扰乱了单位秩序”。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车站公安分局没有指出杨玉珍扰乱了哪个单位;是以何种方式扰乱的;扰乱,表现在哪些方面;扰乱的后果是什么?皆不明不白,难以令人信服!事实上,杨玉珍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                       
                 
 听证过程中,法官问该车站公安分局:“你局认为杨玉珍扰乱单位秩序,是哪个单位呢?”该局竟然信口开河说:“扰乱中南海”。

杨玉珍的代理人说,根据《公安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情节较重的,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玉珍违法行为一般”,即没有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就不应当予以拘留。况且,杨玉珍的违法行为根本就不存在。如果杨玉珍真的扰乱了中南海,怎么可能会是“违法行为一般”呢?

车站公安分局提供的训诫书,不能证明杨玉珍有违法行为。关键是:训诫书是不是一种处罚?若是,那么北京警察已处罚,根据“一事不可二罚”的原则,被申请人无权对杨玉珍再进行处罚;若不是,则说明杨玉珍的行为构不成处罚的条件,故车站公安分局不应当对杨玉珍进行处罚。

杨玉珍手机:1861379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