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2月27日下午3点,曾红卫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强拆民房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更多的人只能站着旁听。
2016年3月5日,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干部于志涛,史建超等带领强拆队伍,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指挥挖掘机司机强拆曾红卫家的房屋。曾红卫从废墟中拾起破砖块,向空中扔去,示意钩机停止强拆,并向派出所报案。次日,曾红卫到派出所去要立案回执。派出所不但不给曾红卫回执,反而以曾红卫故意毁坏公私财产为由,对其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曾红卫分别起诉了洛龙公安分局和洛龙区人民政府。曾红卫诉洛龙区公安分局已获胜;诉洛龙区政府强拆民房案正正在审理之中。
庭审中,洛龙区政府辩称,曾红卫不具有原告资格;洛龙公安分局不是适格的被告。其理由曾红卫早已与其父曾建堂分开居住,即曾红卫已经分家,不是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人;区政府没有亲自拆房,不应当成为被告。
曾红卫的代理人予以反驳,曾红卫虽然早与其父曾建堂分开居住,但并不等于已经分家。奇怪的是,曾红卫本人也不知道自己已经分家,但区政府怎么知道曾红卫已经分家了呢?况且,曾红卫的父亲曾建堂在诉讼期间死亡,曾红卫享有继承权,故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至于区政府辩称自己没有亲自强拆民房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不是适格的被告,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首先,街道办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故街道办的越权行为就应当由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本案强拆民房是在街道办干部于志涛和史建超等带领和指挥下进行的,系职务行为,视为街道办的行为。又鉴于街道办强拆民房属于未经法律授权的越权行为依法应当由洛龙区人民政府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洛阳中院将村委会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但开庭时,村委会临阵逃脱,无故缺席。洛龙区政府称强拆系村委会的自治行为。一般来说,村委会为了帮助区政府逃脱责任,把强拆的责任揽过来,甘当冤大头。但村委会临阵逃脱,区政府难以将责任推卸给村委会,好不尴尬。尽管区政府百般抵赖,坚称强拆与区政府无关,但街道办干部史建超在另一案的笔录中,自称街道干部带领钩机司机拆民房。故街道办强拆民房的事实已经坐实,区政府在法庭的狡辩,难免捉襟见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