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3月16日,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向强拆受害人陈增江送达了(2016)鲁0724行初24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原告陈增江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实施了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裁定驳回陈增江的诉讼请求”。陈增江不服,将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19日,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与临朐县东城街道徐家上庄村村民委员会打着“工业园区修路占地”的旗号,共同拆除了陈增江的养殖场。陈增江多次上访未果,于2016年5月3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于2017年3月16日才向陈增江送达了上述行政裁定书。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村委会经法院二次传唤皆未到庭。
陈增江认为,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简称东城街道办)于2014年8月7日出具的《关于徐家上庄村陈增江反映村委强占其口粮田、强拆拆其养殖场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陈增江于前几年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可耕地内私自搭建建筑物,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但该街道办忽视了养殖场系农业用地不需要任何人批准。东城街道办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养殖场属于违法。但临朐县法院对此不置可否,采取了模棱两可的态度,导致事实不清。
陈增江还指出,其于2016年5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临朐县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才送达上述裁定书,超过了审限达四个月之久,且无省高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的批文,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在庭审中,东城街道办负责人无任何理由未出庭应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临朐县法院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关于拆除陈增江养殖场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临朐县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但临朐县法院忽视了以下事实:
首先,东城街道办申请评估,并以评估的结果为由,达到拆除陈增江养殖场的目的。这说明,东城街道办已经卷入本案之中。故无论其是否亲自参加拆除陈增江养殖场,但最终的责任应当由该街道办承担。
其次,东城街道办自称是村委会的指导机关,但村委会的公章由东城街道办强行保管,村委会的行为须经东城街道办同意,才能使用公章(该街道办管辖的所有村委会公章都由该街道办保管,凡村委会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都要由城东街道办审查。由此可见,连公章都由街道办掌握,所谓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的说法,有名无实)。故村委会的行为,东城街道办也难辞其咎。
陈增江将请求潍坊中院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重新审理本案,维护强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