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定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审理孙静芳诉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处罚案。
2017年1月26日,孙静芳不服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作出的锡公(北)行罚决字【2016】1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2016年8月28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作出了对孙静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称“现查明:2016年3月23日下午,孙静芳于2016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会址入口处的博鳌宾馆(培兰国宾馆)附近逗留,流露非访意图,被警方查获并训诫。3月25日傍晚,孙静芳再次至上述地段,扰乱该地区正常秩序,公安机关查获并再次训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孙静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孙静芳认为:
2016年3月25日发生的事,到当年8月28日才作出处罚,超过了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况且,所谓“2016年3月23日下午,孙静芳于2016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会址入口处的博鳌宾馆(培兰国宾馆)附近逗留,流露非访意图,被警方查获并训诫。”与事实不符。首先,孙静芳经过博鳌宾馆,并无停留。其次,根本就不存在“流露非访意图”,且向谁流露非访意图?非访的内容是什么?皆不得而知。也不存在“被警方查获并训诫”的事实。事实只是警察查看身份证而已。
该局所谓“3月25日傍晚,孙静芳再次至上述地段,扰乱该地区正常秩序,公安机关查获并再次训诫”也与事实不符。
该局程序违法。首先,本案行为地是海南省琼海市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会址入口处,不属于该局管辖。其次,该局未出示移交手续,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孙静芳的房屋遭遇了强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赴京上访,被列入黑名单,每到敏感时期被限制人身自由。孙静芳因上访曾被行政拘留三次,传唤7次。孙静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输了就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一审、二审皆输。孙静芳穷尽了一切救济途径,仍未能解决。最近,孙静芳又被维稳人员监控,不得外出。孙静芳的亲友向110报警,依然毫无结果。